京財工[1989]2507號
頒布時間:1989-12-3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市物資管理局:
為了解決物資供銷企業(yè)由于機電產品呆滯積壓,造成資金、財產的虛假情況,使企業(yè)均衡地負擔削價損失,真實地反映經營成果,緩解資金緊張的困難,保證正常地開展經營活動,經研究同意你局所屬機電公司在積極做好清倉利庫工作的同時,實行按機電產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取機電產品削價損失準備金辦法。具體規(guī)定如下:
一、機電公司機電產品削價準備金的提取比例不得超過3‰,在銷售收入中列支;所屬基層企業(yè)的提取比例,商財政五分局在3‰以內分解落實。
二、在實際執(zhí)行中,若按此比例提取的機電產品削價損失準備金不足以支付當年實際的削價損失,可視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因經營不善造成的,其超過部分全部用企業(yè)留利等留用資金支付,因客觀原因造成的,經財政五分局審核,提取比例可適當上浮,但不得超過核定比例(3‰)的5%,超過部分用企業(yè)留用資金支付。
三、機電產品削價損失準備金按每月銷售額(剔除汽車銷售額)和核定比例分月計提,單設帳戶,專款專用,結余可結轉下年繼續(xù)使用。
四、實行此辦法后,企業(yè)增設“機電產品削價準備金”等有關科目,并在資金平衡表、利潤表中增加相應的項目。
五、你局制定的削價準備金的管理、核算辦法請報我局備案。
六、本規(guī)定自1989年起暫試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