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會[1993]1067號
頒布時間:1993-07-0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附件一: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新舊會計制度銜接有關調帳問題的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93)財會字第24號〕
附件二: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工業(yè)企業(yè)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93)財會字第29號
市屬各企業(yè)總公司(局、辦、集團公司)、各區(qū)縣財政局、市財政局各分局:
現(xiàn)將財政部(93)財會字第24號文《關于印發(fā)〈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新舊會計制度銜接有關調帳問題的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及(93)財會字第29號《關于印發(fā)〈工業(yè)企業(yè)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轉發(fā)給你們,并結合北京市具體情況作以下補充,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調帳原則
1.企業(yè)應根據(jù)新的行業(yè)財務會計制度并結合市財政局下發(fā)的《關于國有企業(yè)執(zhí)行新的財務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通知》及《補充通知》文件精神,按本規(guī)定調整有關帳目。有關會計報表格式及編報方法另行規(guī)定。
2.財政部調帳原則中“企業(yè)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對7月份月初余額進行的調整,應作為7月份的經濟事項記入7月份有關帳內”,指舊科目到新科目的轉換工作。
二、帳目調整補充
1.企業(yè)職工福利基金明細科目如果是借方余額,經其他專用基金抵補后仍為借方余額的暫作掛帳處理,增設“192專項應收款”科目核算。
調帳時:
借:專項應收款
貸: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
企業(yè)職工福利基金明細科目如果是貸方余額,可將其歷年結余的一部分轉入“盈余公積——公益金”科目,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支出。
2.虧損企業(yè)按銷售收入一定比例已經提取補充的流動基金,可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1)屬于1992年底以前的事項可沖減92年度前已發(fā)生的虧損:
借:流動基金——國家流動基金
貸:應彌補虧損——應由以后年度利潤彌補的虧損
?。?)屬于1993年1月1日以后的事項,應按原渠道沖回。
3.未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yè),在稅后列支的獎勵基金按財政部補充規(guī)定在“利潤分配”科目下設“轉作獎金的利潤”明細科目核算。
4.關于承包企業(yè)的會計處理問題,北京市屬國有企業(yè)實行照章納稅、超收分成或全留,由財政返還的形式。承包企業(yè)按規(guī)定計算出應交的承包利潤(包括所得稅、調節(jié)稅、利潤、工改利潤等),在“利潤分配”科目下增設“應交調節(jié)稅”、“應交工改利潤”明細科目核算。期末,企業(yè)計算出應交的所得稅、調節(jié)稅、利潤、工改利潤等,借記“利潤分配——應交所得稅、應交調節(jié)稅、應付利潤、應交工改利潤”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付利潤”等科目;企業(yè)收到財政部門返還的超承包利潤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盈余公積”等科目。
5.企業(yè)為開發(fā)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的單臺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裝置,列作費用的會計處理。為了簡化核算,企業(yè)也可直接借記:“管理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并登記備查簿,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6.關于原“發(fā)出商品”的核算,按權責發(fā)生的原則,企業(yè)在執(zhí)行新會計制度調帳時,可將“發(fā)出商品”科目余額轉入“產成品”科目中的“發(fā)出商品”明細科目,單獨核算、記帳,隨銷售隨結轉,轉平后取消“發(fā)出商品”明細科目。
附件一: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新舊會計制度銜接有關調帳問題的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93)財會字第24號〕
國務院各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現(xiàn)將《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新舊會計制度銜接有關調帳問題的處理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請布置執(zhí)行,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望及時函告我們。
1993年5月25日
附: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新舊會計制度銜接有關調帳問題的處理規(guī)定
按照財政部(92)財會字第67號《關于印發(fā)工業(yè)企業(yè)會計制度的通知》的規(guī)定,工業(yè)企業(yè)將于1993年7月1日起執(zhí)行新的《工業(yè)企業(yè)會計制度》,《國營工業(yè)企業(yè)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將同時廢止。現(xiàn)將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執(zhí)行新制度時的新老制度銜接中有關調帳問題規(guī)定如下:
一、調帳原則
企業(yè)于1993年7月1日前按照《國營工業(yè)企業(yè)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的規(guī)定設置有關的會計帳目,并按原規(guī)定的記帳方法進行日常會計核算,編制有關的會計報表。1993年7月1日起,執(zhí)行新發(fā)布的《工業(yè)企業(yè)會計制度》,但對1993年7月1日以前的業(yè)務事項不再調整。
調帳時,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對原有經濟事項的調整(如有價證券應計利息等)應作為6月底以前發(fā)生的經濟事項補記到6月份帳內。企業(yè)應按補記后的數(shù)字編制有關會計報表和科目余額表,并將科目余額作為7月份的月初數(shù)。
企業(yè)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對7月份月初余額進行的調整,應作為7月份的經濟事項(調整月初數(shù))記入7月份有關帳內,7月份的有關報表應按調整后的數(shù)字編制。
二、帳目調整
1.“固定資產”科目
新會計制度仍然使用“固定資產”科目,由于固定資產標準的改變,原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勞動資料,一部分要轉為低值易耗品,而另一部分原作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勞動資料,要轉為固定資產。
在調帳時,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分次攤銷法的企業(yè),將固定資產轉為低值易耗品時,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的凈值,借記“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貸記“固定資產”科目。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攤銷法的企業(yè),則應將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的50%,貸記“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攤銷”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借記“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原作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勞動資料需要轉為固定資產的,不再結轉,仍然作為低值易耗品核算,以后新發(fā)生時再按固定資產的劃分標準進行核算。
2.“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
根據(jù)新制度的規(guī)定,企業(yè)購建固定資產過程中發(fā)生的費用,不再采用核銷的辦法。新制度沒有設置“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調帳時,對原“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屬于借款利息部分,經批準沖減專用基金,借記“專用基金”科目,貸記“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未抵沖利息部分,以及待核銷基建支出中的其他支出,應分別攤銷期限,分別轉入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借記“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科目,貸記“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
3.“無形資產”科目
新老會計制度對“無形資產”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企業(yè)可以根據(jù)“無形資產”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帳,也可以繼續(xù)使用舊帳。
4.“長期投資”和“有價證券”科目
新老制度對長期投資均設置了“長期投資”科目,但新制度和老制度的長期投資科目核算內容不同。原制度“長期投資”科目主要核算除有價證券以外的其他各種企業(yè)投資,而將長期債券投資記入“有價證券”科目,新制度將企業(yè)的對外投資按投資期限長短劃分為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分別設置科目進行核算。同時取消“有價證券”科目。
企業(yè)在調帳時,應對“有價證券”和“長期投資”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有價證券”科目中,屬于不準備在一年內變現(xiàn)的投資,應轉入“長期投資”科目,其余部分轉入“短期投資”科目:“長期投資”科目中,屬于能隨時變現(xiàn),持有時間不超過一年的投資,應轉入“短期投資”科目。
在結轉債券投資時,債券的應計利息,在轉帳前應事先預提計入有關專用基金等科目,預提后再予結轉。預提時,應按照債券票面價值和票面利率以及已持有時間計算出長期債券投資應計的利息,借記“有價證券”科目,貸記“專用基金”(有關明細科目)等科目;轉帳時,將長期債券投資本息,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有價證券”科目。將短期債券投資本息,借記“短期投資”科目,貸記“有價證券”科目。屬于能隨時變現(xiàn),持有時間不超過一年的其他投資,結轉時借記“短期投資”科目,貸記“長期投資”科目;原“長期投資”科目中屬于在一年內不準備變現(xiàn)的投資,仍然保留在“長期投資”科目中。
新制度規(guī)定,長期投資中的股票投資和其他投資應當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在采用權益法核算的情況下,長期投資帳戶所反映的企業(yè)投資額,要隨著其所占有的接受投資企業(yè)所有者權益的增減變動而變動,即接受投資企業(yè)凈資產增加(或減少),作為投資收益(或損失),同時長期投資帳戶也同樣增加(或減少)。按照新制度,長期投資采用權益法記帳的企業(yè),在進行上述調帳前,還應將長期投資帳戶按權益法的要求進行調整,調整增加的數(shù)額,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調整減少的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5.“材料采購”科目
新老制度都設置了“材料采購”科目,核算內容基本相同,企業(yè)可以按照“材料采購”科目的余額結轉或沿用舊帳。
6.“原材料”科目
新制度仍然設置了“原材料”科目,但核算內容有所改變,在調帳時,企業(yè)只需要將“原材料”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帳或沿用舊帳。
7.“燃料”科目
新制度中未設置“燃料”科目,而將其核算內容歸并到“原材料”科目中。在調帳時,企業(yè)應將“燃料”科目的余額轉入“原材料”科目,借記“原材料”科目,貸記“燃料”科目。
8.“包裝物”科目
新制度規(guī)定包裝物在領用時采用一次攤銷法,數(shù)額較大的可以通過“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科目進行核算。在調帳時,企業(yè)應將出租、出借、已用包裝物的攤余價值,借記“待攤費用”科目或“遞延資產”科目,按已攤銷的價值,借記“包裝物——包裝物攤銷”科目,按出租、出借、已用包裝物的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貸記“包裝物——出租、出借、庫存已用包裝物”科目。采用計劃成本進行核算的企業(yè),還應同時分攤材料成本差異,借記“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科目,貸記“材料成本差異”科目(實際成本小于計劃成本的差異用紅字登記)。
出租、出借包裝物仍然采用五五攤銷法、凈值攤銷法等計算包裝物的攤銷價值的企業(yè),可不作上述調整。
庫存未用包裝物余額直接轉帳或沿用舊帳。
9.“低值易耗品”科目
新制度規(guī)定,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攤銷法,數(shù)額較大的可以通過“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科目進行。在調帳時,企業(yè)將低值易耗品的攤余價值,借記“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科目,按已攤銷的價值,借記“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攤銷”科目,按低值易耗品的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貸記“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采用計劃成本進行核算的企業(yè),還應同時分攤材料成本差異,借記“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科目,貸記“材料成本差異”科目(實際成本小于計劃成本的差異用紅字登記)。
低值易耗品仍然采用五五攤銷法計算低值易耗品攤銷價值的企業(yè),可不作上述調整。
在庫低值易耗品余額直接轉帳或沿用舊帳。
10.“調進外匯價差”科目
原制度規(guī)定設置“調進外匯價差”科目?!罢{進外匯價差”科目有余額的企業(yè),增設“外匯價差”科目,調帳時,將“調進外匯價差”科目的余額轉入“外匯價差”科目,借記“外匯價差”科目,貸記“調進外匯價差”科目。
11.“材料成本差異”科目
新老會計制度中均設置了“材料成本差異”科目,核算內容基本相同。除了上述涉及到材料成本差異的調整因素外,其余部分應直接轉帳或沿用舊帳。
12.“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新老制度均設置了“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方法基本相同,企業(yè)可以根據(jù)“委托加工材料”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帳或沿用舊帳。
13.“超儲積壓物資”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超儲積壓物資”科目。調帳時,企業(yè)應將超儲積壓物資中的原材料部分,轉入“原材料”科目;將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和產成品部分,分別轉入“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產成品”科目。委托外單位加工改制的超儲積壓物資,屬于原材料的,應轉入“委托加工材料”科目;屬于其他物資,分別在有關科目中設置“委托加工物資”明細科目,調帳時,應轉入有關科目的委托加工物資明細科目,加工完成后,取消“委托加工物資”明細科目,轉入有關庫存明細科目。發(fā)交車間加工改制的超儲積壓物資,應自“超儲積壓物資”科目轉入“生產成本”科目,待加工改制完成后,再分別轉入“原材料”“產成品”等科目。
14.“基本生產”“輔助生產”“自制半成品”和“產成品”科目
由于新制度采用了制造成本法,企業(yè)的在產品、產成品不再分攤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企業(yè)在執(zhí)行新制度時,對于原已計入在產品、自制半成品和產成品的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進行調整,記入“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科目,待以后生產完工交庫、銷售時逐步攤銷,記入“管理費用”科目。
調帳時,企業(yè)應將已記入在產品、自制半成品、產成品及發(fā)出商品的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借記“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科目,貸記“基本生產”“輔助生產”“自制半成品”“產成品”“發(fā)出商品”“分期收款發(fā)出商品”科目。以后生產完工交庫銷售時,應計算應分攤的數(shù)額(包括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借記“管理費用(前期費用攤銷)”科目,貸記“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科目。
新制度中將“基本生產”科目和“輔助生產”科目合并為“生產成本”科目。調帳時,應將“基本生產”“輔助生產”科目的余額(扣除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轉入“生產成本”科目。
15.“車間經費”和“企業(yè)管理費”科目
按照原制度規(guī)定,一般企業(yè)車間經費和企業(yè)管理費用月終應無余額,所以不存在調帳問題。季節(jié)性生產企業(yè)如果“車間經費”和“企業(yè)管理費”科目有余額的,在調帳時,屬于制造費用部分,轉入“制造費用”科目,屬于“管理費用”部分,轉入“管理費用”科目。屬于財務費用部分,轉入“財務費用”科目。
16.“待攤費用”科目
新會計制度仍設置“待攤費用”科目,但核算內容有所變化。原制度中“待攤費用”科目核算的各項費用,攤銷期限在一年以內的,仍留在“待攤費用”科目核算,攤銷期限超過一年的,新制度設置了“遞延資產”科目?!斑f延資產”科目,核算企業(yè)發(fā)生的不能全部計入當期損益,應由以后年度分期攤銷的費用,包括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以及攤銷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攤費用。調帳時,企業(yè)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對“待攤費用”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屬于一年內可以攤銷的費用,仍保留在該科目內不予結轉;屬于一年以上方予攤銷的費用,轉入“遞延資產”科目。
(2)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凡已完工轉入固定資產科目,仍在固定資產科目核算,不予結轉;凡未完工的,其實際支出仍保留在“專項工程支出”科目,與其他未完工程支出一并轉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完工后,再按新制度的要求轉入“遞延資產”科目。
17.“待攤稅金”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待攤稅金”科目,而將其核算內容并入“待攤費用”科目。調帳時,應將“待攤稅金”科目的余額轉入“待攤費用”科目,借記“待攤費用”科目,貸記“待攤稅金”科目。
18.“清理維護費”科目
新制度中未涉及關停企業(yè)會計處理方法問題,對這類企業(yè)仍應按原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會計核算,發(fā)生的清理維護費仍使用“清理維護費”科目。
19.“發(fā)出商品”科目
《企業(yè)會計準則》對企業(yè)銷售實現(xiàn)的確認作出了統(tǒng)一規(guī)定,即企業(yè)應在發(fā)出商品、提供勞務,同時收訖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價款的憑據(jù)時,確認銷售成立。按照這一規(guī)定,新制度取消了“發(fā)出商品”科目,但在執(zhí)行新制度調帳時,對于“發(fā)出商品”科目可仍保留余額(扣除原發(fā)出商品中含的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隨收回貨款隨轉銷售。
20.“分期收款發(fā)出商品”科目
原制度規(guī)定企業(yè)采用分期收款銷售發(fā)出的產品、物資的實際成本在“分期收款發(fā)出商品”科目核算。待收到的價款達到相當于一個計量單位的價款時,再轉作銷售收入,同時結轉銷售成本。新制度仍保留了“分期收款發(fā)出商品”科目,與原制度比較區(qū)別在于結轉銷售成本的時間不同。新制度規(guī)定,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應收分期收款時作為銷售實現(xiàn),結轉銷售成本。所以,企業(yè)應對“分期收款發(fā)出商品”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凡已到合同約定的收到貨款期的,應轉作銷售;已收到貨款的部分,自“已收分期收款銷貨款”科目轉入“銷售”科目,借記“已收分期收款銷貨款”科目,貸記“銷售”科目;未收到貨款部分,借記“應收銷貨款”科目,貸記“銷售”科目。同時,按產品全部銷售成本與全部銷售收入的比率,計算應結轉的銷售成本,借記“銷售”科目,貸記“分期收款發(fā)出商品”科目。凡未到合同約定的收取貨款期的,其發(fā)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扣除原發(fā)出商品中含的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仍保留在“分期收款發(fā)出商品”科目內,不予結轉。
21.“現(xiàn)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和“專項存款”科目
新制度中“現(xiàn)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與原制度相同,“銀行存款”科目增加了核算內容。調帳時,應將“現(xiàn)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帳或沿用舊帳。
新制度取消了“專項存款”科目,調帳時,應將“專項存款”科目的余額轉入“銀行存款”科目。
22.“應收票據(jù)”科目
新制度中應收票據(jù)的核算內容與原制度基本相同,企業(yè)在調帳時可直接將“應收票據(jù)”科目的余額結帳或沿用舊帳。
23.“應收銷貨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收帳款”和“預收帳款”科目。如果企業(yè)預收帳款較多,單獨設置“預收帳款”科目的,應將預收帳款自“應收銷貨款”科目轉入“預收帳款”科目,然后再將“應收銷貨款”科目的余額轉入“應收帳款”科目。不設置“預收帳款”科目的企業(yè),將“應收銷貨款”科目的余額全部轉入“應收帳款”科目。
24.“應彌補虧損”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應彌補虧損”科目,在調帳時,應區(qū)別情況處理:
應由預算彌補的虧損反映了企業(yè)與國家預算的結算關系,企業(yè)在未收到此項補虧資金前,作為一筆債權,仍然保留在“應彌補虧損”科目內,待有關方面彌補后,逐步轉平。
應由以后年度利潤彌補的虧損及應由投資方彌補的虧損屬于所有者權益的減項,調帳時應將其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應彌補虧損”科目。
25.“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也設置了“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內容有所擴大。調帳時,應將“其他應收款”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帳或沿用舊帳。
26.“待處理財產損失”“待處理財產盤盈”科目
新制度將“待處理財產損失”科目和“待處理財產盤盈”科目合并為“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企業(yè)已列入待處理的固定資產損失和盤盈,在執(zhí)行新制度前應按老辦法處理完畢,不存在調帳問題。已列入待處理的流動資產損失和盤盈,尚未處理完畢部分,應分別自“待處理財產損失”科目和“待處理財產盤盈”科目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27.“專項物資”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專項物資”科目。調帳時,應將“專項物資”科目的余額轉入“在建工程——工程物資”科目,借記“在建工程——工程物資”科目,貸記“專項物資”科目。
28.“專項工程支出”科目
新制度中未設置“專項工程支出”科目,而設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調帳時,應按本規(guī)定首先對“專項工程支出”科目進行相應調整后,再將其余額轉入“在建工程”科目。
29.“專項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專項應收款”科目,調帳時,應將“專項應收款”科目分別轉入“應收帳款”和“其他應收款”科目。企業(yè)如將投資借款的應計利息計入“專項應收款”科目的,在進行上述調帳前應先將這部分利息按規(guī)定沖減“專用基金”或轉入“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科目。
30.“利潤分配”科目
新制度將原“利潤分配”科目分解為“利潤分配”和“投資收益”兩個科目。在調帳時,對已記入有關專用基金科目的債券利息收入及已記入“利潤分配”科目的其他單位轉來利潤,不予調整。執(zhí)行新制度后,再改按新制度的規(guī)定,將投資收益記入“投資收益”科目。
31.“固定基金”“流動基金”“其他單位投入資金”和“專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固定基金”“流動基金”“其他單位投入資金”和“專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而設置了“實收資本”科目進行核算。在調帳時,應首先將“專項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轉已完工程支出中的實際成本與“固定基金”相對沖,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專項工程支出”科目;將“專項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轉已完工程記錄的應付利息、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耕地占用稅等不構成固定資產價值的其他支出,報經批準后,沖減專用基金,借記“專用基金”科目,貸記“專項工程支出”科目,不足部分,借記“遞延資產”科目,貸記“專項工程支出”科目。經過上述規(guī)定及第45條規(guī)定處理后,再將“固定基金”“流動基金”“其他單位投入資金”和“專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的余額轉入“實收資本”科目,借記“固定基金”“流動基金”“其他單位投入資金”“專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科目。
32.“折舊”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折舊”科目,但核算內容與原“折舊”科目基本相同,在調帳時,將“折舊”科目的余額轉入“累計折舊”科目。
33.“流動資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資借款”“專用借款”科目
原制度按借款的用途分設了“流動資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資借款”“專用借款”四個科目。新制度將企業(yè)的借款按償還期長短分設“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兩個科目核算。在調帳時,企業(yè)“應對流動資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資借款”“專用借款”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屬于一年以內需要償還的借款,轉入“短期借款”科目,借記“流動資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資借款”“專用借款”科目,貸記“短期借款”科目;屬于超過一年以上需要償還的借款轉入“長期借款”科目,借記“基建借款”“投資借款”“專用借款”等科目,貸記“長期借款”科目。
企業(yè)在作上述調帳時,應對“基建借款”“投資借款”“專用借款”科目的應計來計利息及外幣折合差額進行分析,分別處理。
?。?)凡借款購建固定資產的項目未完工的,應計入有關工程成本。
(2)凡借款購建固定資產的項目已完工的以及其他長期借款項目,屬于1993年6月30日以前借入的貸款,已經發(fā)生的利息和外幣折合差額,經批準沖減企業(yè)專用基金結余,借記“專用基金”科目,貸記“基建借款”“投資借款”“專用借款”或“專項工程支出”“專項應收款”(投資借款的利息支出)科目;屬于未抵沖的利息和外幣折合差額,計入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借記“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科目,貸記“基建借款”“投資借款”“專用借款”科目。尚未沖減的以及以后新發(fā)生的利息和匯兌損益,有承受能力的企業(yè),按照新制度規(guī)定記入“財務費用”科目,沒有承受能力的企業(yè),經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先記入“遞延資產”科目,分期轉入“財務費用”科目。
?。?)屬于1993年7月1日以后借入的借款利息和外幣折合差額,按照新制度的規(guī)定處理。
34.“應付債券”科目
新制度將原“應付債券”科目分解為“應付短期債券”和“應付債券”科目。在調帳時,企業(yè)應將“應付債券”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屬于一年內需要償還的債券本息,轉入增設的“應付短期債券”科目;屬于一年后才需償還的債券本息,仍然保留在“應付債券”科目內。
將應付債券上的應計未計利息,比照第33條有關規(guī)定處理。
35.“應付引進設備款”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應付引進設備款”科目,企業(yè)采用補償貿易方式引進國外設備應付的價款,以及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應付款,在“長期應付款”科目核算。在調帳時,應將“應付引進設備款”科目的余額轉入“長期應付款”科目;將“專項應付款”科目中,屬于應付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以及其他長期應付款,轉入“長期應付款”科目。
長期應付款的利息以及外幣折合差額,比照第33條有關規(guī)定處理。
36.“預提費用”科目
新老制度均設置了“預提費用”科目。在調帳時,應將“預提費用”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帳或沿用舊帳。
37.“待扣稅金”科目
新老制度均設置了“待扣稅金”科目,并且核算方法和內容基本一致。調帳時,將“待扣稅金”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帳或沿用舊帳。
38.“應付票據(jù)”科目
新老制度中“應付票據(jù)”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調帳時,將“應付票據(jù)”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帳或沿用舊帳。
39.“應付購貨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帳款”和“預付帳款”兩個科目。在調帳時,設置“預付帳款”科目的企業(yè),應將預付帳款自“應付購貨款”科目轉入“預付帳款”科目,然后再將“應付購貨款”科目的余額轉入“應付帳款”科目。不設置“預付帳款”科目的企業(yè),應將“應付購貨款”科目的余額轉入“應付帳款”科目。
40.“應付工資”科目
新制度也設置了“應付工資”科目,但在核算內容上有所變化。在調帳時,應將“應付工資”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帳或沿用舊帳。
41.“其他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付款”科目,但核算內容有所變化。在調帳時,應將“其他應付款”科目的余額直轉轉帳或沿用舊帳。
42.“應交稅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交稅金”科目,但核算內容有所變化。在調帳時,應將“應交稅金”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帳或沿用舊帳。
43.“應交利潤”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利潤”科目,并且核算內容較原制度有所變化。調帳時,應將“應交利潤”科目的余額轉入“應付利潤”科目。
44.“其他應交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交款”科目,但在核算內容上有所變化。調帳時,應將“其他應交款”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帳或沿用舊帳。
45.“專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不再設置“專用基金”科目,除了上述有關規(guī)定上涉及的內容外,企業(yè)應將“專用基金”科目中的“生產發(fā)展基金”“新產品試制基金”“后備基金”“承包風險基金”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盈余公積”科目;將“大修理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明細科目的余額分別轉入“預提費用”“應付福利費”和“應付工資”科目。結轉前,“生產發(fā)展基金”“新產品試制基金”“后備基金”“承包風險基金”明細科目中,如果有的明細科目有借方余額,應與其他明細科目的貸方余額相對沖,如抵沖后仍有借方余額或均為借方余額,應將其借方余額與“固定基金”“流動基金”科目的貸方余額相對沖。大修理基金明細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額,應轉入“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科目;職工福利基金明細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額,經批準后,先用其他專用基金抵補,抵補的順序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風險保證金”明細科目如有余額,由于此項基金既有負債的性質,又有資本性質。所以,在承租期未滿前,此項基金的屬性難以界定。這類企業(yè)應增設“專項應付款”科目,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長期負債”項目反映,待承租期滿時,再分別情況處理:屬于核銷部分,直接沖減“專項應付款”科目;屬于留在企業(yè)的部分,再轉入“盈余公積”科目。
企業(yè)的住房周轉金如有余額,也應暫時轉入“專項應付款”科目,其會計處理方法待國家有關財務規(guī)定印發(fā)后,由我部另行規(guī)定。
46.“工資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工資基金”科目?!肮べY基金”科目如有余額,應轉入“應付工資”科目。
47.“專用撥款”科目
原制度中的專用撥款科目主要核算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挖潛革新改造撥款;二是科技三項費用撥款。對于第一項內容,一般用于企業(yè)購建固定資產或追加固定資產價值,在調帳時,應將其余額轉入“實收資本”科目。對于第二類撥款,其資金屬性在尚未使用前難以界定,企業(yè)可以增設“專項應付款”科目核算,待撥款項目完成后,屬于核銷部分,報經批準后,沖銷“專項應付款”科目;其余部分轉入“資本公積”科目。
48.“專項應交款”和“專項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專項應交款”和“專項應付款”科目。調帳時,應將“專項應交款”科目的余額轉入“其他應交款”科目;將“專項應付款”科目的余額(扣除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應付款以及其他長期應付款以外)進行分析,如有留成外匯調劑轉讓所得的人民幣收益先轉入有關專用基金,其余部分分別轉入“應付帳款”和“其他應付款”科目。
49.“未分配承租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未分配承租收入”科目,這個科目如有余額,由于其性質尚難以界定,在調帳時,應設置“專項應付款”科目,將其余額轉入“專項應付款”科目,待以后確定其性質后再行結轉;屬于留在企業(yè)部分,轉入“盈余公積”科目;屬于其他部分,直接沖減“專項應付款”科目。
50.“銷售”科目
新制度將“銷售”科目分解為“產品銷售收入”“產品銷售成本”“產品銷售費用”“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其他業(yè)務收入”“其他業(yè)務支出”科目。在調帳時,對已記入“銷售”科目并已結轉“利潤”的有關收支均不調整,執(zhí)行新制度后,再改按新制度規(guī)定設置科目進行核算。
51.“利潤”科目
新制度將“利潤”科目分解為“本年利潤”“營業(yè)外收入”“營業(yè)外支出”科目。企業(yè)在調帳時,對已記入“利潤”科目的經濟業(yè)務一律不調整,執(zhí)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要求,設置“本年利潤”“營業(yè)外收入”“營業(yè)外支出”科目進行核算。
52.“壞帳準備”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壞帳準備”科目,但原會計制度沒有設置這個科目。企業(yè)應于年度終了,按照應收帳款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壞帳準備,提取的壞帳準備在“壞帳準備”科目核算。由于新制度是于1993年7月1日起執(zhí)行,因此,6月底可不提取壞帳準備,待年度終了時再據(jù)以提取。調帳時,已經超過三年的應收帳款,應在“應收帳款”科目單獨核算,其中,確實不能收回的報經批準后分期處理。
53.“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清理”科目。企業(yè)應對已轉入清理的固定資產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凡屬已轉入清理并已自“固定資產”科目轉銷,在備查簿中進行登記的固定資產,不再轉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如以后再發(fā)生變價收入或清理費用時,再記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變價收入大于清理費用的部分轉入營業(yè)外收入;變價收入小于清理費用的部分,列作營業(yè)外支出。
企業(yè)進行調整帳目后,應按調整后的科目余額編制科目余額表,各科目借方余額合計應與貸方余額合計相等,如不一致,應尋找原因,將錯誤調整過來,直至試算平衡。
三、會計報表
企業(yè)1993年7月份的“資產負債表”的“年初數(shù)”欄內的各項目數(shù)字,應根據(jù)上年末“資金平衡表”“期末數(shù)”欄內所列數(shù)字按照新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調整后填列。調整方法參照上述調帳有關規(guī)定處理。
1993年7至12月份的“損益表”,按下列格式(格式附后),1994年起,按照《工業(yè)企業(yè)會計制度》規(guī)定的“損益表”格式填報。在填列1993年7至12月份的“損益表”時,“1—6月”欄按照原國營工業(yè)企業(yè)會計制度規(guī)定的填報口徑填列:“本月數(shù)”欄按照新的會計制度規(guī)定的填報口徑填列7至12月各月份的有關數(shù)字。
四、原執(zhí)行其他行業(yè)會計制度的工業(yè)企業(yè),也比照上述原則辦理。
附件二: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工業(yè)企業(yè)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93)財會字第29號
國務院各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現(xiàn)將《工業(yè)企業(yè)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1993年6月10日
附:工業(yè)企業(yè)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
為了貫徹落實《企業(yè)會計準則》,更好地執(zhí)行新的行業(yè)會計制度,現(xiàn)將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執(zhí)行新制度中涉及的有關問題規(guī)定如下:
一、關于獎金逐步計入費用的會計處理
按照規(guī)定,獎金已經列入費用的企業(yè),分配計入費用的獎金,借記有關費用科目,貸記“應付工資”科目;獎金暫未列入費用的企業(yè),按規(guī)定從利潤中提取的部分,在“利潤分配”科目下設置“轉作獎金的利潤”明細科目,企業(yè)提取的獎金,借記“利潤分配——轉作獎金的利潤”科目,貸記“應付工資”科目。
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企業(yè),按規(guī)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資,計入管理費用,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付工資”科目。
企業(yè)應在“應付工資”科目下設置“應付職工工資”和“工資儲備”明細科目。企業(yè)提取或分配的工資數(shù),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應付工資——應付職工工資”科目;提取的工資儲備,借記“應付工資——應付職工工資”科目,貸記“應付工資——工資儲備”科目。動用工資儲備時,應從“工資儲備”明細科目轉入“應付職工工資”明細科目。
企業(yè)應在“財務狀況變動表”(會工03表)第27行項目下,增設“(5)轉作獎金的利潤(28)行”項目,該項目應根據(jù)“利潤分配”科目下所屬的“轉作獎金的利潤”明細科目的借方本年發(fā)生額填列;在“利潤分配表”(會工02表附表1)第16行項目下,增設“轉作獎金的利潤”(17行)項目,反映企業(yè)提取轉作獎金的利潤。
二、關于上交承包利潤的會計處理
按照國務院關于“八五”期間繼續(xù)完善承包經營責任制的精神,仍然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yè),按規(guī)定應交的承包利潤,在“利潤分配——應付利潤”科目核算。期末,企業(yè)計算出應交的承包利潤,借記“利潤分配——應付利潤”科目,貸記“應付利潤”科目;收到返還的超承包利潤,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應付利潤”(超承包所得中扣除應付給經營者的獎勵部分)、“應付工資”(超承包所得中應付經營者的獎勵部分)科目。
三、關于稅前還貸及單項留利的會計處理
企業(yè)按照規(guī)定用稅前利潤歸還的各種借款,在“利潤分配”科目下設置“歸還借款的利潤”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企業(yè)按規(guī)定用稅前利潤歸還的各種借款,借記“利潤分配——歸還借款的利潤”科目,貸記“盈余公積——一般盈余公積”科目。
按照規(guī)定,治理“三廢”盈利凈額、技術轉讓凈收入以及國外來料加工裝配業(yè)務利潤等仍然可以單項留給企業(yè)。企業(yè)應在“利潤分配”科目下設置“單項留用的利潤”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企業(yè)按規(guī)定計算出單項留用的利潤,借記“利潤分配——單項留用的利潤”科目,貸記“盈余公積——一般盈余公積”科目。
企業(yè)應在“財務狀況變動表”(會工03表)第28行項目下,增設“(6)歸還借款的利潤(29行)、(7)單項留用的利潤(30行)”兩個項目。這兩個項目應根據(jù)“利潤分配”科目所屬的“歸還借款的利潤”“單項留用的利潤”明細科目的借方本年發(fā)生額填列;在“利潤分配表”(會工02表附表1)第8行項目下設置“歸還借款的利潤”(1—1行)和“單項留用的利潤”(1—2行)項目,反映企業(yè)歸還借款的利潤和單項留用利潤的數(shù)額。
四、關于無償調撥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
企業(yè)按照有關規(guī)定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無償調出固定資產,調出固定資產的凈值以及清理固定資產所發(fā)生的費用,仍然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清理所發(fā)生的凈損失,沖減資本公積。企業(yè)按規(guī)定無償調出的固定資產,應按調出固定資產的凈值,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貸記“固定資產”科目;發(fā)生的清理費用,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工資”等科目;調出固定資產發(fā)生的凈損失,借記“資本公積”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企業(yè)應在“財務狀況變動表”(會工03表)第17行項目下,增設“(6)無償調出固定資產凈損失”(18行)項目,反映企業(yè)按規(guī)定無償調出固定資產發(fā)生的凈損失。該項目應按“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柏攧諣顩r變動表”中原“(6)資本凈增加額”(19行)項目,改為“(7)資本凈增加額”(19行)項目。
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調出單位的帳面原價(扣除原安裝成本,下同)加上新的安裝成本、包裝費、運雜費等作為調入固定資產的原價。企業(yè)調入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按調入固定資產的凈收益(即原價減已提折舊,下同)以及發(fā)生的包裝費、運雜費等,借記“在建工程”科目,按調入固定資產的凈收益,貸記“資本公積”科目,按所發(fā)生的支出,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發(fā)生的安裝費用,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工資”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按調出單位的帳面原價加上新安裝成本以及包裝費、運雜費等,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在建工程的實際成本,貸記“在建工程”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累計折舊”科目。
五、關于購置5萬元以下設備的會計處理
企業(yè)為開發(fā)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的單臺設備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裝置可一次或分次列入管理費用,其中達到國家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企業(yè)購置的為開發(fā)新產品、新技術單臺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裝置,按照實際發(fā)生的支出,借記“固定資產”“待攤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部分,應同時借記“待攤費用”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攤入費用時,借記“制造費用”(折舊費)、“管理費用”(折舊費)等科目,貸記“待攤費用”科目。
六、關于礦山維簡費的會計處理
礦山企業(yè)提取維簡費時,應按實際提取的金額,借記有關的費用科目,按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計算的折舊,貸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七、關于企業(yè)代征車輛購置附加費的會計處理
企業(yè)代征的車輛購置附加費,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應交款——應交代征車輛購置附加費”科目;企業(yè)按規(guī)定提留的代征車輛購置附加費手續(xù)費,借記“其他應交款——應交代征車輛購置附加費”科目,貸記“營業(yè)外收入”科目;上交代征的車輛購置附加費,借記“其他應交款——應交代征車輛購置附加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八、關于公益金的會計處理
企業(yè)應在“盈余公積”科目下設置“一般盈余公積”和“公益金”兩個明細科目?!耙话阌喙e”明細科目,核算企業(yè)歸還借款的利潤、單項留利以及按規(guī)定比例從稅后利潤中提取形成的一般盈余公積:“公益金”明細科目,核算企業(yè)從利潤中提取的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的資金。企業(yè)提取的公益金,借記“利潤分配——提取盈余公積”科目,貸記“盈余公積——公益金”科目;企業(yè)用公益金購置集體福利設施,按照實際發(fā)生的支出,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盈余公積——公益金”科目,貸記“盈余公積——一般盈余公積”科目。
九、關于應收補貼的會計處理
企業(yè)應增設“118應收補貼款”科目,核算企業(yè)按規(guī)定應收的政策性虧損補貼和其他補貼;并增設“532補貼收入”科目,核算企業(yè)應取得的補貼收入。企業(yè)按規(guī)定計算出應收的政策性虧損補貼和其他補貼,借記“應收補貼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收到補貼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補貼款”科目。期末“補貼收入”科目的余額全部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的貸方,結轉后“補貼收入”科目應無余額。
企業(yè)應在“資產負債表”(會工01表)第7行項目下,增設“應收補貼款”(7—1行)項目;在“損益表”(會工02表)第15行項目下,增設“補貼收入”(15—1行)項目;在“財務狀況變動表”(會工03表)第45行項目下,增設“6、應收補貼款(45—1行)項目,原”6、其他應收款“項目改為”7、其他應收款“,以下順序順延。
十、關于專項撥款和承租收入的會計處理
企業(yè)應增設“272專項應付款”科目下,核算有關部門撥給企業(yè)的專項撥款和小型租賃企業(yè)的承租方收入。企業(yè)應在“專項應付款”科目下設置“專項撥款”和“承租收入”兩個明細科目。
企業(yè)收到科技三項費用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待撥款項目完成后,屬于核銷部分,報經批準后,沖銷“專項應付款”科目,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其余部分轉入“資本公積”科目,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實行租賃經營的小型工業(yè)企業(yè),期末,按照合同規(guī)定計算出承租方的收入,借記“利潤分配——應付利潤”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企業(yè)按規(guī)定計算交納租金、抵扣承租方預付的生活費、發(fā)給承租方時,借“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租賃期滿后,屬于留給企業(yè)的部分,轉作盈余公積,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盈余公積——一般盈余公積”科目。
期末,“專項應付款”科目的余額,在“資產負債表”(會工01表)第75行“其他長期負債”項目內反映?!伴L期應付款”科目的來源和運用,均應包括在“財務狀況變動表”的“增加長期負債”和“償還長期負債”項目內。
十一、其他
?。ㄒ唬榱吮阌谔峁┯嬎憬患{流轉稅的依據(jù),企業(yè)應在“應收帳款”科目下,設置“托收承付”明細科目,并按應收帳款單位設置明細帳。
(二)造紙等企業(yè)提取的育林基金,在“預提費用”科目核算。企業(yè)提取育林基金時,借有關費用科目,貸記“預提費用”科目;使用時,借記“預提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