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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轉發(fā)北京市人事局 教育局《關于印發(fā)〈關于對從事普教工作滿三十年的教育工作者在退休及給予獎勵的實施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88]民退字193號

頒布時間:1988-06-2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市民政局

各區(qū)、縣財政局、民政局:

  現(xiàn)將北京市人事局、教育局京人工(1987)第32號,京教人字(1987)第34號《關于對從事普教工作滿三十年的教育工作者在退休后給予獎勵的實施辦法》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教育局關于印發(fā)《關于對從事普教工作滿三十年的教育工作者在退休后給予獎勵的實施辦法》的通知京人工(1987)第32號,京教人字〔1987〕第34號(縣)人事局、教育局:

  根據(jù)市人民政府關于“凡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滿三十年、表現(xiàn)優(yōu)秀、成績顯著者,在退休后給予獎勵”的決定,我們制定了《關于對從事普教工作滿三十年的教育工作者在退休后給予獎勵的實施辦法》,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關于對從事普教工作滿三十年的教育工作者在退休后給予獎勵的實施辦法第一條 根據(jù)市人民政府關于“凡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滿三十年、表現(xiàn)優(yōu)秀、成績顯著者,在退休后給予獎勵”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退休的中小學教育工作者,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獎勵。

 ?。ㄒ唬┩诵萸霸谑?、區(qū)(縣)教育局所屬各類中小學校、師范學校、教師進修學校(含北京教育學院分院)、幼兒園、少年宮、少年之家,科技館(站)和教研機構中工作的下列人員:

  1、從事教師工作累計滿三十年的教師(含校外教育專職輔導員、教研室教研員)。

  2、擔任副主任以上領導職務的干部或任教十五年以上因工作需要調(diào)做校內(nèi)其他工作的教師,在上述單位工作時間累計滿三十年。

 ?。ǘ┗A工資、職務工資之和為九十七元及其以上的(工資改革前退休的,本人工資級別為中教五級、小教新三級、小教老二級及其以上級別或本人標準工資額為七十六元及其以上的),或者曾獲得市教育行政部門(包括市教育行政部門與有關部門聯(lián)合的)及其以上機關授予榮譽稱號的先進個人。

  第三條 凡退休的教育工作者,符合獎勵條件的,經(jīng)所在單市、區(qū)(縣)教育局批準,按月發(fā)給獎勵金。獎勵金與退休費之退休前本人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和教(護)齡津貼工資改革前退休的為本人原標準工資。

  第四條 本辦法實行前已退休的教育工作者,由退休時所在校進行復查。符合獎勵條件的,經(jīng)批準后自本辦法實行之月起發(fā)獎勵金。凡已不在原學校領取退休費的人員,由學校主管部門負責■現(xiàn)發(fā)給退休費的單位,按本辦法計發(fā)獎勵金。

  第五條 符合獎勵條件的教育工作者,因犯有嚴重錯誤,受到除留用察看處分的,原則上不能享受此項獎勵。但是,撤銷處分后現(xiàn)較好,經(jīng)市、區(qū)(縣)教育局批準,也可以按規(guī)定發(fā)給獎勵金。

  第六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開始執(zhí)行。

  第七條 非市、區(qū)(縣)教育局所屬的普通中小學、幼兒園,否參照執(zhí)行,由其主管部門確定。

  第八條 本辦法執(zhí)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一九八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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