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關于明確地下熱水屬性的復函

地函177號

頒布時間:1994-07-1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地質礦產部

福建省地質礦產局:

  你局《關于明確地下熱水屬性的請示》(閩地發(fā)(1994)199號)收悉,現(xiàn)答復如下:

  一、地熱是指地殼內巖石和流體(液、氣相)中能被經濟合理地開發(fā)出來的熱能,共分為蒸氣型、熱水型、地壓型、干熱巖型和巖漿巖型五種類型。熱水型地熱即地下熱水,是地熱資源的一種。溫泉是地熱資源的天然露頭。地下熱水、溫泉都是地熱資源。

  地熱資源的開發(fā)對象是熱能,以熱水形式存在的地熱資源只是地熱資源的一種,而水只是熱能的載體。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所附礦產資源分類細目將地熱列為第一類礦產,即能源礦產;將地下水列為第四類礦產,即水氣礦產。地熱和地下水是不同類別的礦產資源。

  地熱是單一屬性的礦產資源。地下水即地下淡水,既是礦產資源又是水資源,具有雙重屬性。地熱資源和地下淡水在溫度、物質組成、成因等方面有很大區(qū)別。地熱資源應屬《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guī)調整,地下淡水則由《礦產資源法》和《水法》共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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