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編辦發(fā)[1997]14號
頒布時間:1997-07-0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各副省級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科學技術委員會及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科學技術委員會,中央、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人事編制部門:
按照國務院關于《“九五”期間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fā)[1996]30號)的精神和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事業(yè)單位機構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fā)[1996]17號)中“科研、教育、文化、衛(wèi)生、新聞出版等各類事業(yè)單位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事宜,均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和權限,由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統(tǒng)一審批”的規(guī)定,為進一步理順科研機構設置的審批關系,解決好科研機構設置重復、力量分散、專業(yè)和人才結構不盡合理的狀況,促進科技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和科研機構的合理布局,現(xiàn)將自然科學研究事業(yè)單位機構(以下簡稱科研機構)設置審批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設立科研機構包括各類研究所、研究中心、開發(fā)中心、中外合資研究所等,由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提出申請,分別報送國家科委和中央編辦。
國家科委提出審核意見后,報中央編辦審批。
二、省級(含副省級市)各部門設立科研機構,由各部門分別報同級科委和編辦。
科委審核后,報同級編辦審批。廳局級科研機構的設立、變更,由省級編辦會同科委審查提出意見,并經(jīng)省政府或省編委審核同意后,分別報國家科委和中央編辦。國家科委提出審核意見后,由中央編辦報送中央編委審批。
三、地方其他各級設立科研機構,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編辦商同級科委,參照(一)、(二)條作出規(guī)定。
四、科研機構的變更(包括更名、合并、分設、改變隸屬關系和撤消),由各級科委審核后報同級編辦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