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fā)[1998]172號
頒布時間:1998-03-31 14:09:55.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近來,有的地區(qū)反映在查處個人所得稅案件中,同時涉及扣繳義務人和納稅義務人的,其稅收處理問題不夠明確,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各級稅務機關在查處個人所得稅案件中,凡是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稅款,納稅義務人又沒有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的,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條關于“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由扣繳義務人繳納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對納稅義務人不再追繳稅款,也不按偷稅進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