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令第21號
頒布時間:1988-11-3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務院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審計機關和審計工作人員
第三章 審計機關的主要任務
第四章 審計機關的主要職權
第五章 審計工作程序
第六章 內部審計
第七章 社會審計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財政、財務收支以及經濟活動的審計監(jiān)督,嚴肅財經法紀,提高經濟效益,加強宏觀控制和管理,保障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設立審計機關,實行審計監(jiān)督制度。
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國家金融機構、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其他有國家資產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計監(jiān)督。
第三條 審計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規(guī)定,進行審計監(jiān)督。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jiān)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結論和決定,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必須執(zhí)行。審計結論和決定涉及其他有關單位的,有關單位應當協(xié)助執(zhí)行。
第四條 審計機關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審計業(yè)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第五條 屬于國家審計范圍、審計機關未設立派出機構的單位,可以根據(jù)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審計工作人員,實行內部審計制度。
第六條 依法成立的社會審計組織,可以接受委托開展審計查證和咨詢服務業(yè)務。
第二章 審計機關和審計工作人員
第七條 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審計署是國家最高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組織領導全國的審計工作,負責審計署審計范圍內的審計事項。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qū)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qū)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組織領導本行政區(qū)的審計工作,負責本級審計機關審計范圍內的審計事項。
第九條 審計機關根據(jù)工作需要可以在重點地區(qū)、部門設立派出機構,進行審計監(jiān)督。
第十條 各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人員,依照干部管理權限的規(guī)定任免。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人(包括正職和副職)的任免,應當事前征得上一級審計機關的同意。
第十一條 審計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審計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三章 審計機關的主要任務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下列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jiān)督:
?。ㄒ唬┍炯壢嗣裾鞑块T和下級人民政府;
?。ǘ﹪医鹑跈C構;
(三)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基本建設單位;
?。ㄋ模﹪医o予財政撥款或者補貼的其他單位;
?。ㄎ澹┯袊屹Y產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國內聯(lián)營企業(yè)和其他企業(yè);
?。﹪曳?、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進行審計監(jiān)督的其他單位。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對前條所列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jiān)督:
?。ㄒ唬┴斦A算的執(zhí)行和財政決算;
?。ǘ┬刨J計劃的執(zhí)行及其結果;
(三)財務計劃的執(zhí)行和決算;
(四)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項目的財務收支;
?。ㄎ澹﹪屹Y產的管理情況;
(六)預算外資金的收支;
?。ㄆ撸┙栌脟赓Y金、接受國際援助項目的財務收支;
?。ò耍┡c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各項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ň牛﹪乐厍终紘屹Y產、嚴重損失浪費等損害國家經濟利益行為;
?。ㄊ┤袼兄破髽I(yè)承包經營責任的有關審計事項;
?。ㄊ唬﹪曳?、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四條 各級審計機關根據(jù)國家財政體制,按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確定審計范圍。
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范圍內的事項,授權下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下級審計機關審計范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上級審計機關可以直接進行審計。
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范圍內的事項,委托內部審計機構、社會審計組織進行審計。
第四章 審計機關的主要職權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有下列監(jiān)督檢查權:
?。ㄒ唬┮蟊粚徲媶挝粓笏拓斦A算、財務計劃、決算、會計報表以及有關資料;
?。ǘz查被審計單位的有關帳目、資產,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參加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會議;
?。ㄈ徲嬛械挠嘘P事項,向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調查,上述單位和人員應當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四)對正在進行的嚴重損害國家利益、違反財經法規(guī)行為,提請有關主管部門作出臨時的制止決定。制止無效時,通知財政部門或者銀行暫停撥付有關款項;
?。ㄎ澹ψ钃稀⑵茐膶徲嫻ぷ鞯谋粚徲媶挝?,可以采取封存有關帳冊、資產等臨時措施。
第十六條 對違反財經法規(guī)的被審計單位, 審計機關、可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責令糾正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收支;
?。ㄈ┴熈钔诉€或者沒收非法所得;
?。ㄋ模┦绽U侵占的國家資產;
?。ㄎ澹`反規(guī)定使用財政撥款或者銀行貸款、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被審計單位,作出停止財政撥款或者停止銀行貸款的決定;
(六)按照有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
被審計單位拒不繳納應繳的違法款項、罰款的,審計機關可以通知銀行扣繳。
第十七條 對前條被審計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負責人,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移送監(jiān)察或者有關部門處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八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根據(jù)國家政策以及上級審計機關和本級政府的要求,確定審計工作的重點,編制審計項目計劃。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確定審計事項后,應當通知被審計單位。
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十條 審計工作人員通過審查憑證、帳表,查閱文件、資料,檢查現(xiàn)金、實物,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等進行審計,并取得證明材料。
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蓋章。
第二十一條 審計工作人員對審計事項進行審計后,應當向其所屬的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通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執(zhí)行。
審計機關對重大事項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前,應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財政、財務決算的審計結論和決定,核批決算或者在下一年度處理。
第二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結論和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審計結論和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復審。上一級審計機關應當在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審結論和決定。特殊情況下,作出復審結論和決定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復審期間,原審計結論和決定照常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上一級審計機關的復審結論和決定或者審計署的審計結論和決定,為終審結論和決定。
被審計單位對終審結論和決定不服的,可以向終審機關或者其上級審計機關提出申訴。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檢查審計結論和決定的執(zhí)行情況。
第二十六條 各級審計機關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必須建立審計檔案,按照規(guī)定管理。
第六章 內部審計
第二十七條 國家金融機構、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業(yè)、大型基建項目的建設單位和財務收支金額較大的全民所有制事業(yè)單位以及審計機關未設立派出機構的政府部門等,可以根據(jù)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審計工作人員。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審計工作人員在本單位負責人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規(guī)定,對本單位及本單位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jiān)督。
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審計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yè)務指導。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審計工作人員對本單位及本單位下屬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內部審計監(jiān)督:
(一)財務計劃或者單位預算的執(zhí)行和決算;
?。ǘ┡c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ㄈ﹪液蛦挝毁Y產的管理情況;
?。ㄋ模┻`反國家財經法規(guī)的行為;
?。ㄎ澹┍締挝活I導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審計工作人員負責指導本單位下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七章 社會審計
第三十條 社會審計組織是依法獨立承辦審計查證和咨詢服務的事業(yè)單位,實行有償服務,自收自支,獨立核算,依法納稅。
第三十一條 社會審計組織,經審計署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審計機關批準成立。
經批準成立的社會審計組織,應當依照國家規(guī)定向當?shù)毓ど绦姓芾頇C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始得開業(yè)。
第三十二條 社會審計組織接受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個人委托,承辦下列業(yè)務:
?。ㄒ唬┴攧帐罩У膶徲嫴樽C事項;
(二)經濟案件的鑒定事項;
(三)注冊資金的驗證和年檢;
?。ㄋ模┙げ尽⒔⒇攧諘嬛贫纫约疤峁?、財務、稅務和經濟管理咨詢服務;
?。ㄎ澹┡嘤枌徲?、財務、會計人員。
社會審計組織接受委托,承辦對外商投資企業(yè)的有關查證業(yè)務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社會審計組織在執(zhí)行業(yè)務中取得和了解的資料、情況,應當按照規(guī)定嚴格保守秘密。
第三十三條 社會審計組織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管理和業(yè)務指導。
社會審計組織承辦審計機關委托的審計事項所作出的審計報告,應當報送審計機關審定。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單位負責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審計機關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并可酌情處以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人員,移送監(jiān)察或者有關部門處理:
(一)拒絕提供有關文件、帳簿、憑證、會計報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ǘ┳钃蠈徲嫻ぷ魅藛T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jiān)督檢查的;
?。ㄈ┡撟骷?,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拒不執(zhí)行審計結論和決定的;
?。ㄎ澹┐驌魣髲蛯徲嫻ぷ魅藛T和檢舉人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審計工作人員,審計機關可酌情處以罰款,并可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者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ㄒ唬├寐殭?,謀取私利的;
?。ǘ┡撟骷?,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職守,給國家或者被審計單位造成較大損失的;
?。ㄋ模┬孤秶颐孛艿?。
第三十六條 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對依照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申訴。
第三十七條 對有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單位負責人、審計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審計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審計工作的具體辦法,由中央軍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由審計署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審計署制定。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發(fā)布的《國務院關于審計工作的暫行規(guī)定》同時廢止。
相關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1994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