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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體委關(guān)于保護1994北京第六屆遠東及南太平洋地區(qū)殘疾人運動會會徽及吉祥物標志的通知(失效1998.12.03)

工商標字[1994]102號

頒布時間:1994-04-2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家體委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體育運動委員會:

  為了切實加強對1994北京第六屆遠東及南太平洋地區(qū)殘疾人運動會(以下簡稱“遠南”運動會)會徽及吉祥物標志的保護,保證會徽及吉祥物標志的嚴肅性,特通知如下:

       一、“遠南”運動會會徽及吉祥物標志所有權(quán)屬“遠南”運動會組委會。

  二、除新聞宣傳外,凡需使用“遠南”運動會會徽及吉祥物標志的單位或個人,均應(yīng)向運動會組委會提出申請,經(jīng)批準并取得《標志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使用;未取得《標志使用許可證》者,不得使用。

  三、《標志使用許可證》不得轉(zhuǎn)讓,不得許可他人使用。

  四、使用會徽及吉祥物標志時,應(yīng)保持其形象完整、準確,不得改動。

  五、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會徽及吉祥物標志作為商標使用或申請商標注冊。

  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ān)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標志使用許可證》,擅自在商品上或其它經(jīng)營活動中使用“遠南”運動會會徽及吉祥物標志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并可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將《標志使用許可證》轉(zhuǎn)讓或許可他人使用的,收繳其《標志使用許可證》,并沒收非法所得,對轉(zhuǎn)讓者或許可者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凡私自偽造《標志使用許可證》者,可視其情節(jié)輕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凡使用“遠南”運動會會徽及吉祥物標志形象不完整、不準確或改動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可收繳其《標志使用許可證》。

  七、本通知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至“遠南”運動會組委會撤銷之日失效。

 

  相關(guān)文件:工商行政管理規(guī)范性文件清理結(jié)果(199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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