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關于城鎮(zhèn)土地申報登記工作的若干規(guī)定[失效]

頒布時間:1988-11-1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山東省政府

  一、為加強土地管理,做好城鎮(zhèn)土地使用申報登記,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二、申報登記范圍: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以下簡稱城鎮(zhèn))的建成區(qū)以內的全部土地及其以外的獨立的工礦企事業(yè)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或集體所有土地,以及非建制鎮(zhèn)和村莊內的國有土地。

  建成區(qū)范圍,由當?shù)乜h級人民政府確定。

  三、申報登記工作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統(tǒng)一組織領導,并成立城鎮(zhèn)土地申報登記辦事機構,具體負責實施。

  四、申報登記,原則上應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報。

 ?。ㄒ唬﹪覚C關、人民團體、廠礦企事業(yè)和部隊等單位使用的土地,由本單位申報。

 ?。ǘ┏擎?zhèn)建成區(qū)和工礦區(qū)范圍內的鄉(xiāng)(鎮(zhèn))村集體企事業(yè)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或集體所有土地的,由土地使用者申報。

  (三)城鎮(zhèn)建成區(qū)內的住房用地,房產權屬于單位的,由單位申報;房產權屬于個人的,由房主申報,房主不在當?shù)氐挠墒芪写苋舜鸀樯陥?,但必須由居民委員會出據(jù)證明;房產權屬于房管部門的,由房管部門申報。

 ?。ㄋ模┏鞘幸殉鍪凵唐贩渴褂玫耐恋兀山ㄔO開發(fā)單位提供資料,購買或使用房屋的單位申報。未出售或正在建設的商品房用地,由建設開發(fā)單位申報。

 ?。ㄎ澹┦姓O施、公園、廣場、園林、綠地、宗教寺廟、名勝古跡等公共用地,由管理單位申報。

  (六)城鎮(zhèn)、工礦區(qū)范圍內有固定設施的貿易市場或集市用地,由市場管理部門或設施所有者負責申報。

 ?。ㄆ撸╄F路線路用地,由鐵路分局到線路所在地的縣(市、區(qū))申報登記;其他鐵路用地,由土地使用者申報。

  (八)公路線路用地,由公路管理部門到公路線路所在地的縣(市、區(qū))申報登記;其他公路用地,由土地使用者申報。

 ?。ň牛┎筷爤F以下單位用地,由部隊團級單位到宗地所在縣(市、區(qū))申報登記。

  (十)國有荒山、河流及城鎮(zhèn)內的街道用地暫不申報。

  五、宗地申報登記,以被權屬界址線所封閉的一宗地為單位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

  (一)一個土地使用者使用幾宗地,在一個縣行政區(qū)域內的,應按宗地同時填寫幾份土地登記申請書,一并申報。

 ?。ǘ┮粋€土地使用者使用幾宗地,不在一個縣行政區(qū)域內的,按宗地所在縣分別申報。

 ?。ㄈ讉€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的,按各自使用的面積申報;無法劃分各自使用范圍界線的,要申報公有使用權面積和自己應分攤的面積。土地公用分攤面積原則上按自己擁有的建筑面積比例計算。

 ?。ㄋ模┮蛔诘貎扔腥舾蓚€小的混合宗地的,土地使用者除申報本混合宗土地公有使用面積和分攤面積外,并要申報宗地內公有使用面積的分攤面積。

 ?。ㄎ澹┮粋€或幾個土地使用者使用的一宗地跨兩個以上縣行政區(qū)的,要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申報登記。

  六、申報登記內容:單位名稱或戶主姓名、住址,土地座落四至、使用面積、建筑面積、用途、類型、權屬、證明材料等。

  宗地籍圖內容:主要標繪宗地籍圖的名稱、使用土地權屬界線及其邊長、相鄰單位名稱、界址拐點、主要建筑物、使用土地面積、地類等地籍要素。宗地籍圖按宗地面積的大小,分別選用1:200、1:300、1:500、1:1000、1:2000等比例尺。

  宗地籍圖必須按照國家土地管理局《城鎮(zhèn)、村莊地籍調查規(guī)程》的要求編繪。

  七、土地使用者申報時,應向申報登記機關提交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材料、土地權屬界址表、宗地籍圖。

  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申報登記機關提交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材料,主要包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由縣級以上政府授權批準機關批準的用地文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fā)的土地證書;處理土地權屬糾紛的文件、會議紀要;雙方簽訂的用地協(xié)議書;關、停、并、轉單位主管部門對使用土地的處理意見;其它證明土地權屬來源的文件等。

  因歷史或其它原因確屬無法提供權屬證明材料的,土地使用者要實事求是地說明情況和原因。屬于個人使用的土地,可由四鄰和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據(jù)證明;屬于單位使用的土地,應由其主管機關出據(jù)證明。

  八、使用相鄰單位土地的,由現(xiàn)土地使用者申報,說明使用情況,并在宗地籍圖上標繪出使用的位置、界線、面積和被使用土地者的名稱。

  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被公路、城鎮(zhèn)街道或其它公用設施占用的,原土地使用者可說明情況,不再申報。

  九、國家建設已征未用的土地,并已退回被征地村或鄰近其他村使用的,可由土地使用者申報,并注明土地利用現(xiàn)狀。

  經省政府批準由農業(yè)戶口轉為非農業(yè)戶口的村(戶)使用的土地,按國有土地申報,并注明土地利用現(xiàn)狀。

  國營農、林、牧、副、漁、茶場用地,由場方向所在縣(市、區(qū))申報登記,并要區(qū)分非農業(yè)建設用地和農業(yè)生產用地。水庫用地只申報水庫管理部門的建設用地。

  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有爭議,由土地爭議雙方按使用土地的現(xiàn)狀提出申報,并在土地登記申請書說明爭議原因,在宗地地籍圖上標出爭議土地的位置、范圍和面積。在爭議未解決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xiàn)狀和破壞地面附著物。

  十、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申報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申報登記辦事機構申報登記。對無正當理由,不按規(guī)定期限申報或少報、多報的土地使用者,按違法占地論處。

  十一、土地申報工作完成后,要按照國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全國土地登記規(guī)則》、《城鎮(zhèn)、村莊地籍調查規(guī)程》的規(guī)定,對土地權屬、面積、界線、地類和利用狀況等進行調查和現(xiàn)場勘丈復核,凡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的,報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予以登記,發(fā)放證書,不符合上述標準的,只能注冊,不予登記發(fā)證。

  土地申報、審核、登記、發(fā)證、評等定級等項工作完成后,各地應將在土地申報登記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表、冊、卡等資料,及時分類整理,建立和健全地籍檔案。

  十二、各市、地可根據(jù)本規(guī)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省城鎮(zhèn)土地申報登記辦公室備案。

  十三、本《規(guī)定》由山東省城鎮(zhèn)土地申報登記辦公室負責解釋。

  198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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