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8-07-2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1988年7月20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10月1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晚婚、晚育和節(jié)制生育
第三章 生育計劃管理
第四章 優(yōu)生和節(jié)育措施
第五章 計劃生育管理機構
第六章 獎 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為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使人口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實行按計劃生育人口,嚴禁計劃外生育。
夫妻雙方均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三條 計劃生育工作堅持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工作為主,堅持與發(fā)展農村經濟相結合、與幫助農民勤勞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同時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經濟措施。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把人口增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總體規(guī)劃,堅持計劃生育工作同經濟建設一起抓,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把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政府政績和單位負責人實績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計劃生育工作的資金、物質和技術投入,為計劃生育事業(yè)的發(fā)展提供保障。
第二章 晚婚、晚育和節(jié)制生育
第六條 提倡晚婚、晚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婚的為晚婚。女年滿二十三周歲懷孕并按計劃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第七條 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對確有實際困難或者特殊情況的夫妻可以允許有間隔地再生育一個子女,但無論什么情況都不準生育第三個子女。
第八條 國家機關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職工、城鎮(zhèn)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可以按計劃安排: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ǘ┙浭校ǖ兀┘壱陨喜垉横t(yī)學鑒定組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曾患不育癥,依法收養(yǎng)了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申請生育的;
?。ㄋ模┓蚱揠p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ㄎ澹┓蚱抟环綇氖碌V工井下作業(yè)連續(xù)五年以上,現(xiàn)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獨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的;
(七)夫妻一方系非遺傳性殘疾或者因公致殘失去勞動能力,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ò耍┓蚱抟环綇氖峦夂!⑦h洋捕撈業(yè)連續(xù)五年以上,現(xiàn)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ň牛┰倩榉蚱抟环街簧粋€子女,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第九條 夫妻雙方均為農業(yè)戶口的,除執(zhí)行第八條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可以按計劃安排:
?。ㄒ唬┠械接信疅o兒家結婚落戶的(如女家姊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ǘ┬值軆扇艘陨希挥幸粋€有生育條件,且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姊妹均已喪失生育條件并未收養(yǎng)子女的;
?。ㄈ┰谂c內陸不連結的海島定居的。
第十條 只生育一個女孩,母女均為農業(yè)戶口申請再生育的,可以按計劃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申請再生育的,可以按計劃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ㄒ唬┓蚱揠p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均依法判隨前婚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ǘ┓蚱揠p方均系歸國華僑或者在我省定居的臺灣、香港、澳門同胞,其子女在國外或者臺灣、香港、澳門定居,身邊無子女的。
第十二條 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或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guī)定申請生育,女方系再育的須年滿三十周歲,女方系初育的須年滿二十五周歲。
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照顧生育第二個子女的,一次性征收一定數額的社會撫養(yǎng)費,用于計劃生育事業(yè),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生育計劃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人口發(fā)展計劃,科學制定本轄區(qū)生育計劃,并逐級落實到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應當通過民主討論,將生育指標落實到人。落實生育指標時,符合晚婚晚育年齡的應當優(yōu)先安排。
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超過計劃安排生育。
第十五條 實行生育證制度,持有生育證的夫妻方可生育。
依法結婚后要求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發(fā)給生育證。
符合第二章規(guī)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發(fā)給生育證。
生育證核發(fā)機關應當對當事人的生育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符合生育條件的發(fā)給生育證;對不符合生育條件的,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執(zhí)行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和《山東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
第四章 優(yōu)生和節(jié)育措施
第十七條 提倡優(yōu)生優(yōu)育。結婚和生育應當接受優(yōu)生指導,逐步推行婚前健康檢查。
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非醫(y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
持生育證中期妊娠后非醫(yī)學需要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得終止妊娠。
第十九條 經縣級以上醫(yī)院檢查確診可能造成下一代出現(xiàn)嚴重缺陷或者嚴重遺傳性疾病的,禁止生育,已懷孕的,應當終止妊娠。
第二十條 有生育能力無生育指標的育齡夫妻,應當落實安全可靠的避孕節(jié)育措施。提倡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婦女放置宮內節(jié)育器,已有兩個以上子女的夫妻一方落實絕育措施。計劃外懷孕的應當采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
第二十一條 節(jié)育手術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或者衛(wèi)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的技術人員,在取得執(zhí)業(yè)許可證的單位,嚴格按操作規(guī)程實施,確保受術者的安全與健康。
第二十二條 施行絕育手術后,因情況變化允許再生育的,經本人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在指定的醫(yī)療單位施行吻合手術。
第二十三條 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指導組鑒定,確因節(jié)育手術引起的并發(fā)癥、后遺癥,予以免費治療。治療期間,是國家機關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職工的,工資照發(fā);病休超過一年的,參照勞保規(guī)定處理;是農民和城鎮(zhèn)居民生活困難的,由所在基層組織和單位給予照顧,或者由當地人民政府酌情給予救濟。
第五章 計劃生育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委員會是計劃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城鎮(zhèn)街道辦事處設計劃生育辦公室,配備計劃生育專職干部,負責計劃生育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應當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指導下,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實行法定代表人計劃生育責任制,根據需要設立計劃生育機構或者配備計劃生育專(兼)職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本單位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指導組,負責處理節(jié)育技術工作中發(fā)生的糾紛??h、鄉(xiāng)級計劃生育服務站,負責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節(jié)育技術和藥具服務工作。
第二十九條 計劃生育、民政、公安、勞動、司法、計劃、財政、教育、科技、衛(wèi)生、醫(yī)藥、工商、文化、新聞、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有關部門和群眾團體,應當各司其職,通力協(xié)作,共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章 獎 勵
第三十條 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guī)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兩周;晚育的除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兩個月。增加的婚假和產假,視為出勤。
對實行晚婚晚育的農業(yè)人口,可以免去一年的集體義務勞動工。
第三十一條 生育一個子女后,采取節(jié)育措施不再生育的,經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核實,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批準,發(fā)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待遇:
?。ㄒ唬纳暾埉斣缕鹬磷优闹軞q止,由所在單位發(fā)給每月不少于十元的獎勵費。獎勵費由雙方所在單位分擔,行政事業(yè)單位從行政事業(yè)費中開支,企業(yè)單位從企業(yè)基金中開支,城市無業(yè)居民的獎勵費由所在街道辦事處從計劃生育費中開支,農民的獎勵費從集體提留或者鄉(xiāng)(鎮(zhèn))、
村企業(yè)留利中開支。
(二)國家機關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職工,退休后加發(fā)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為百分之百的不加發(fā))。
?。ㄈ┆毶优畠?yōu)先入托、入學、就醫(yī)、招工。城鎮(zhèn)分配住房、農村劃分責任田和宅基地應當優(yōu)先照顧獨生子女戶。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生育的,追回其憑證領取的各種獎勵,停止其憑證享受的各種待遇。
第三十二條 對符合條件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而自愿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由所在單位給予表彰,并給予物質獎勵。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各有關部門對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應當關心、支持和保護。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計劃外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各征收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計劃外生育費。
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或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guī)定,但計劃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各征收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計劃外生育費。
不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或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guī)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各征收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計劃外生育費。
對嚴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計劃外生育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嚴肅處理,加大計劃外生育費的征收數額,具體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職工計劃外生育子女的,生育費用自理,不發(fā)產假工資,不發(fā)子女入托補助費和醫(yī)療補助費;不符合照顧生育規(guī)定又生育的,五年內不予提職、晉級,不得評為先進工作者,并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三十五條 計劃外生育費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征收,全部用于計劃生育事業(yè)。
第三十六條 對非婚生育的從重處罰。嚴禁非法收養(yǎng)子女,違者視同計劃外生育,并按子女總數計孩次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 嚴禁溺嬰、棄嬰、虐待女嬰或者女嬰的生母,違者視情節(jié)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并沒收其違法所得;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宦鋵嵃踩煽康谋茉写胧е掠媱澩鈶言校浾f服教育在十五日內拒不終止妊娠的;
?。ǘ┤萘?、包庇他人計劃外懷孕或者計劃外生育的;
?。ㄈ_取、偽造、變造或者買賣《生育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節(jié)育證明、病殘兒鑒定證明或者其他計劃生育證明的;
?。ㄋ模┪耆?、傷害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或者拒絕、阻礙其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
?。ㄎ澹┥米澡b定胎兒性別和做輸精管、輸卵管復通手術或者選擇性終止妊娠的;
?。┢渌茐挠媱澤倪`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并沒收其違法所得;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法為他人鑒定胎兒性別、摘除宮內節(jié)育器、施行輸精管、輸卵管復通手術或者選擇性終止妊娠手術的;
?。ǘ樗俗黾俟?jié)育手術、出具假節(jié)育證明、假病殘兒鑒定證明或者其他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ㄈ椴环戏ǘl件者辦理生育證、病殘兒鑒定證明的;
?。ㄋ模┩婧雎毷?,造成計劃生育手術事故的;
?。ㄎ澹┡灿谩⒇澪凵鐣狃B(yǎng)費、計劃外生育費或者其他計劃生育經費的;
?。┣址府斒氯巳松頇嗷蛘哓敭a權造成損害的。
第四十條 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徇私舞弊、虛報匿報人口數字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四十二條 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計劃外生育費和罰款,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票據。收入繳同級財政,按照有關規(guī)定管理。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有關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不服復議決定,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
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收費或者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四條 對突破人口生育計劃或者出現(xiàn)計劃外生育的單位,由主管部門和人民政府給予批評并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996年10月1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決定
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和補充: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計劃生育工作的資金、物質和技術投入,為計劃生育事業(yè)的發(fā)展提供保障?!?/p>
二、第五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提倡晚婚、晚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婚的為晚婚。女年滿二十三周歲懷孕并按計劃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p>
三、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或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guī)定申請生育,女方系再育的須年滿三十周歲,女方系初育的須年滿二十五周歲。
“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照顧生育第二個子女的,一次性征收一定數額的社會撫養(yǎng)費,用于計劃生育事業(yè),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p>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非醫(y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
“持生育證中期妊娠后非醫(yī)學需要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得終止妊娠?!?/p>
五、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從申請當月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由所在單位發(fā)給每月不少于十元的獎勵費。獎勵費由雙方所在單位分擔,行政事業(yè)單位從行政事業(yè)費中開支,企業(yè)單位從企業(yè)基金中開支,城市無業(yè)居民的獎勵費由所在街道辦事處從計劃
生育費中開支,農民的獎勵費從集體提留或者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留利中開支?!?/p>
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獨生子女優(yōu)先入托、入學、就醫(yī)、招工。城鎮(zhèn)分配住房、農村劃分責任田和宅基地應當優(yōu)先照顧獨生子女戶?!?/p>
六、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合并為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計劃外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各征收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計劃外生育費。
“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或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guī)定,但計劃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各征收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計劃外生育費。
“不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或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guī)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各征收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計劃外生育費。
“對嚴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計劃外生育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嚴肅處理,加大計劃外生育費的征收數額,具體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職工計劃外生育子女的,生育費用自理,不發(fā)產假工資,不發(fā)子女入托補助費和醫(yī)療補助費;不符合照顧生育規(guī)定又生育的,五年內不予提職、晉級,不得評為先進工作者,并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處分?!?/p>
刪去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將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改為第三十六條。
七、第三十五條改為兩條,作為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修改為: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并沒收其違法所得;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宦鋵嵃踩煽康谋茉写胧е掠媱澩鈶言校浾f服教育在十五日內拒不終止妊娠的;
(二)容留、包庇他人計劃外懷孕或者計劃外生育的;
?。ㄈ_取、偽造、變造或者買賣《生育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節(jié)育證明、病殘兒鑒定證明或者其他計劃生育證明的;
(四)侮辱、傷害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或者拒絕、阻礙其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
(五)擅自鑒定胎兒性別和做輸精管、輸卵管復通手術或者選擇性終止妊娠的;
(六)其他破壞計劃生育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并沒收其違法所得;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為他人鑒定胎兒性別、摘除宮內節(jié)育器、施行輸精管、輸卵管復通手術或者選擇性終止妊娠手術的;
(二)為他人做假節(jié)育手術、出具假節(jié)育證明、假病殘兒鑒定證明或者其他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ㄈ椴环戏ǘl件者辦理生育證、病殘兒鑒定證明的;
?。ㄋ模┩婧雎毷?,造成計劃生育手術事故的;
?。ㄎ澹┡灿谩⒇澪凵鐣狃B(yǎng)費、計劃外生育費或者其他計劃生育經費的;
?。┣址府斒氯巳松頇嗷蛘哓敭a權造成損害的。“
八、增加三條,作為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條 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徇私舞弊、虛報匿報人口數字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第四十一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p>
“第四十二條 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計劃外生育費和罰款,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票據。收入繳同級財政,按照有關規(guī)定管理?!?/p>
九、第三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對有關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不服復議決定,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
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收費或者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p>
十、刪去第三十八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款的順序和文字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出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198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