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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fā)《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表》的通知(2005)

匯發(fā)[2005]38號

頒布時間:2005-06-0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行政許可法》自2004年7月1日實施以來,各分局(管理部)為貫徹落實該法作了大量的工作,普遍開展了行政許可項目的清理和細化工作。但從各分局(管理部)反映的情況看,各地在行政許可的認定標準方面存在差異,細化后的許可項目數量不一,申請材料要求也不盡相同,影響外匯管理嚴肅性。為深入貫徹《行政許可法》,規(guī)范外匯管理行政許可認定標準,統一許可項目內容、數量和申請材料要求,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fā)的通知》(匯發(fā)[2004]73號)的基礎上,總局重新制定了《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表》(見附件)。現予發(fā)布,請遵照執(zhí)行。現就執(zhí)行中應注意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管理部)必須嚴格按照本通知規(guī)定的《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表》執(zhí)行,不得自行添加行政許可事項,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變更《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表》關于辦理時限的要求,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表》規(guī)定以外的申請材料。

  二、本通知的《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表》沒有列明,但在分局(管理部)管理職責范圍內的外匯管理審批項目,屬于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分局(管理部)可按總局規(guī)定,參照《行政許可法》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實施外匯管理行政許可有關程序的通知》(匯發(fā)[2004]68號,以下簡稱68號文)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三、各分局(管理部)必須按照《行政許可法》和68號文規(guī)定,公示全部外匯管理行政許可項目、申請材料、辦理時限等。實踐中既可將本通知的《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表》作為其對外公示材料,也可在本通知和68號文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公示材料。

  四、各分局(管理部)必須嚴格按照本通知和68號文規(guī)定,辦理外匯管理行政許可事項,不得在總局規(guī)定范圍之外,自行創(chuàng)設審批標準或者其他實質性要求。對總局沒有規(guī)定或者規(guī)范不明確的外匯管理行政許可項目或者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提出意見后上報總局。

  五、本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表》規(guī)定的行政許可項目,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guī)定,能當場辦理的,應當場辦理。對按規(guī)定應上報總局審核批準的,應當在《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表》規(guī)定的期限內完成審核并提出意見后上報總局,并做好對外宣傳解釋工作。

  六、《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fā)的通知》(匯發(fā)[2004]73號)自本通知發(fā)布之日起廢止。以前其他外匯管理法規(guī)對行政許可項目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與本通知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表》為準。

  請各分局(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轉發(fā)所轄支局,并做好宣傳工作。執(zhí)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總局綜合司反饋。

  本通知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附件:《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表》

  附表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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