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6年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失效]

財稅[2006]70號

頒布時間:2006-06-0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jù)“財政部令第62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件失效。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重慶、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第一條的規(guī)定,對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申請的2006年358輛設有固定裝置的防汛專用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范圍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06年12月31日,過期作廢。

  車主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xù)時,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車輛內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l套,出示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隨車配發(fā)的“防汛專用車證”。主管稅務機關依據(jù)本通知所附的免稅車輛計劃、免稅車輛型號、車輛內觀、外觀彩色照片、“防汛專用車證”(照片及證單式樣從國家稅務總局FTP服務器的LOCAL\流轉稅司\消費稅處\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防汛專用車免稅圖冊地址下載)為車主辦理免稅手續(xù)。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附件:2006年防汛專用車免稅指標分配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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