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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關于郵電部門所屬企業(yè)恢復征收房產稅問題的通知(失效)(2007-6-11)

國稅發(fā)[1991]36號

頒布時間:1991-02-1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根據國稅函[2007]629號規(guī)定,本文件廢止。

  財政部(87)財稅字第055號《關于對郵電部門所屬企業(yè)征免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問題的通知》中規(guī)定“郵電部門所屬的郵政企業(yè)和座落在城市、縣城以外的電信企業(yè)自用的房產,1990年底前,免征房產稅?!贝艘?guī)定已經到期。經研究決定,從1991年起,對郵電部門所屬企業(yè)一律恢復征收房產稅。企業(yè)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向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由稅務機關根據情況進行審批。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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