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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4]150號

頒布時間:2004-01-3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印花稅自1988年實施以來,各級地方稅務機關不斷強化征收管理,因地制宜地制定了有效的征管辦法,保證了印花稅收入的持續(xù)穩(wěn)步增長。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fā)展,及新《稅收征管法》的頒布實施,印花稅的一些征管規(guī)定已不適應實際征管需要,與《稅收征管法》難以銜接等矛盾也日益突出。為加強印花稅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稅征管漏洞,方便納稅人,保障印花稅收入持續(xù)、穩(wěn)定增長,現就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加強對印花稅應稅憑證的管理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印花稅應稅憑證的管理,要求納稅人統(tǒng)一設置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保證各類應稅憑證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登記;應稅憑證數量多或內部多個部門對外簽訂應稅憑證的單位,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應稅憑證登記管理辦法。有條件的納稅人應指定專門部門、專人負責應稅憑證的管理。

  印花稅應稅憑證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保存十年。

  二、完善按期匯總繳納辦法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加強對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單位的納稅管理,對核準實行匯總繳納的單位,應發(fā)給匯繳許可證,核定匯總繳納的限期;同時應要求納稅人定期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并定期對納稅人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進行檢查。

  三、加強對印花稅代售人的管理

  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印花稅代售人代售稅款的管理,根據本地代售情況進行一次清理檢查,對代售人違反代售規(guī)定的,可視其情節(jié)輕重,取消代售資格,發(fā)現代售人各種影響印花稅票銷售的行為要及時糾正。

  稅務機關要根據本地情況,選擇制度比較健全、管理比較規(guī)范、信譽比較可靠的單位或個人委托代售印花稅票,并應對代售人經常進行業(yè)務指導、檢查和監(jiān)督。

  四、核定征收印花稅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和印花稅的稅源特征,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ㄒ唬┪窗匆?guī)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ǘ┚懿惶峁悜{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ㄈ┎捎冒雌趨R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fā)現納稅人有未按規(guī)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發(fā)放核定征收印花稅通知書,注明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和規(guī)定的稅款繳納期限。

  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根據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收入,參考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及同行業(yè)合同簽訂情況,確定科學合理的數額或比例作為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逐步建立印花稅基礎資料庫,包括:分行業(yè)印花稅納稅情況、分戶納稅資料等,確定科學合理的評估模型,保證核定征收的及時、準確、公平、合理。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機關可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印花稅核定征收辦法,明確核定征收的應稅憑證范圍、核定依據、納稅期限、核定額度或比例等,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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