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2]201號
頒布時間:2002-03-1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天津、河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貴州、甘肅、寧夏、新疆、青海?。ㄗ灾螀^(qū)、直轄市)及寧波、廈門、青島、深圳市財政廳(局),北京、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陜西?。ㄗ灾螀^(qū)、直轄市)及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是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政企分開、郵電分營、電信重組的要求,在剝離原中國電信移動通信網絡和業(yè)務的基礎上組建的國有重要骨干企業(yè),該公司通過全資擁有的中國移動(香港)集團有限公司間接持有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約75.6%的股權。
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整體上市、分步實施”的重組方案,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采取將下屬各省(區(qū)、市)移動通信公司中與移動通信業(yè)務有直接關系的權益整體上劃至總公司,并將其注入中國移動(香港)集團有限公司,再由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收購的方式實現(xiàn)重組。
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是在香港注冊的企業(yè),各?。▍^(qū)、市)移動通信公司被其收購后即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yè),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和土地、房屋權屬人名稱變更登記,由于不發(fā)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因此,不征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