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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關于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所屬公司繳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油[1989]2號

頒布時間:1989-04-1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遼寧、河北、山東、江蘇、浙江、福建、廣東省稅務局,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稅務局,北京、天津、上海、大連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天津、上海、廣州、湛江分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現(xiàn)對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所屬公司繳納土地使用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所屬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guī)定和公司使用的土地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的具體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所屬公司的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管理征收。使用的土地在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和直接征收單位所在地的,由分局和直接征收單位管理征收,還是由當?shù)厥?、縣稅務機關管理征收,由主管分局和直接征收單位與當?shù)厥?、縣稅務局協(xié)商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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