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7]385號

頒布時間:1997-06-2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幾個政策問題的請示》(川地稅發(fā)[1997]060號)收悉,經(jīng)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的規(guī)定,凡與單位存在工資、人事方面關系的人員,其為本單位工作所取得的報酬,屬于“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征稅范圍;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項臨時為外單位工作所取得的報酬,不屬于稅法中所說的“受雇”,應是“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征稅范圍。因此,對電影制片廠導演、演職人員參加本單位的影視拍攝所取得的報酬,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電影制片廠為了拍攝影視片而臨時聘請非本廠導演、演職人員,其所取得的報酬,應按“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創(chuàng)作的影視分鏡頭劇本,用于拍攝影視片取得的所得,不能按稿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應比照第一條的有關原則確定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但作為文學創(chuàng)作而在書刊雜志上出版、發(fā)表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電影制片廠買斷已出版的作品或向作者征稿而支付給作者的報酬,屬于提供著作權(quán)的使用權(quán)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quán)使用費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如電影文學劇本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fā)表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

  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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