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5號
頒布時間:2006-01-0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瑞士康樹集團從江蘇大亞實木制品有限公司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免征外國企業(yè)所得稅的請示》(蘇國稅發(fā)〔2005〕24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2005年3月11日,江蘇大亞實木制品有限公司與瑞士康樹集團(Nybron Floor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及瑞典AB Gustaf Kahr公司簽訂了《許可證及專業(yè)知識協(xié)議》(合同號:05SEJSY20JSDYW001),引進康樹集團的技術和專利。同時江蘇省經貿廳對該技術組成已出具說明材料。鑒于所引進瑞士康樹集團的技術和專利能有效利用我國林木資源,提高木材使用效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十九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1目的規(guī)定,同意對瑞士康樹集團向江蘇大亞實木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免征企業(yè)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