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一[1996]399 號
頒布時間:1996-09-1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關于外貿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險業(yè)務憑證,原北京市稅務局曾以(91)京稅三字69號轉發(fā)國家稅務局,國稅發(fā)(91)006號文件,在1991至1993期間給予免征印花稅照顧。據了解目前本市執(zhí)行征免情況不夠一致。經研究對外貿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險業(yè)務憑證應恢復征收印花稅。1995年底前的上述憑證,不予辦理補征手續(xù)。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