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稅一[1995]320號
頒布時間:1995-09-0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qū)、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
1995年初,我局在《關于北京電力地方燃差收入納稅問題的通知》(京國稅一[1995]041號)中明確,“北京供電局隨電費收取的電力燃差收入,根據(jù)市政府批準,退給部分企業(yè)的燃差收入,由享受燃差返還的企業(yè),按返還燃差的稅額沖減其進項稅額?!睆?994年返還的情況看:返還的情況較復雜,涉及的企業(yè)較多,稅款分散,為簡化手續(xù),經(jīng)研究決定:
一、從1995年開始,華北電力集團公司在返還用電企業(yè)燃差時,按返還數(shù)額計算應繳納的增值稅,由華北電力集團公司統(tǒng)一代扣代繳。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納增值稅=(應返還的燃差收入額/1+17%)×17%
二、華北電力集團公司結余的燃差錯收入,在返還或動用時按上述公式計算代扣代繳增值稅。
三、具體代扣代繳增值稅的事項,按市國稅局京國稅計[1995]133號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四、本通知從1995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市局京國稅一[1995]041號文件“第三條”同時廢止。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