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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民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9]627號

頒布時間:1999-09-2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證券交易所付給大戶股民回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目前,一些證券公司為了招攬大戶股民在本公司開戶交易,通常從證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續(xù)中支付部分金額給大戶股民。對于股民個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此類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xù)費返還收入,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第二條第十一項“經(jīng)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證券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xù)費返還收入時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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