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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銷售折扣在計征所得稅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發(fā)[1997]472號

頒布時間:1997-08-2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工業(yè)企業(yè)銷售折扣在所得稅前如何扣除的請示>(鄂國稅發(fā)[1997]281號)收悉。經(jīng)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算征收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fā)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二、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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