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fā)[1995]115號
頒布時間:1995-06-2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來一些地區(qū)反映,有些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以下簡稱企業(yè))為符合一定條件的雇員購買住房、汽車等個人消費品,所購房屋產(chǎn)權證和車輛發(fā)票均填寫雇員姓名,并商定該雇員在企業(yè)工作達到一定年限或滿足其他條件后,該住房、汽車的所有權完全歸雇員個人所有。關于個人取得上述實物福利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二條以及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guī)定,個人取得實物所得應在取得實物的當月,按照有關憑證上注明的價格或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價格并入其工資、薪金所得征稅??紤]到個人取得的前述實物價值較高,且所有權是隨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經(jīng)研究,我局意見,對于個人取得前述實物福利可按企業(yè)規(guī)定取得該財產(chǎn)所有權需達到的工作年限內(nèi)(高于五年的按五年計算)平均分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