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7]768號
頒布時間:2007-07-16 14:45:14.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源自正保會計網校
你局《關于個人銷售拆遷補償住房征收營業(yè)稅問題的請示》(粵地稅發(fā)[2007]12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關于拆遷補償住房取得方式問題
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對被拆遷戶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時,其實質是以不動產所有權為表現形式的經濟利益的交換。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將所擁有的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給了被拆遷戶,并獲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根據現行營業(yè)稅有關規(guī)定,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yè)稅;被拆遷戶以其原擁有的不動產所有權從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處獲得了另一處不動產所有權,該行為不屬于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
二、關于購買時間確定問題
被拆遷戶銷售與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產權調換而取得的拆遷補償住房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89號)文件的規(guī)定確定該住房的購買時間。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七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