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98]54號
頒布時間:1998-03-2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上報國務院《山西省人民政府竹葉青酒消費稅率有關問題的請示》(晉政字[1997]17號)收悉。經(jīng)國務院批準,現(xiàn)將意見函復如下:
配制酒是在酒基中加入可食用的輔料(包括植物型與動物型)、食品添加劑等配制而成的一種酒。經(jīng)向有關部門了解,竹葉青酒主要是以汾酒為酒基配制而成,屬于典型的配制酒?!秶叶悇湛偩株P于消費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84號,以下簡稱《通知》)規(guī)定:"對企業(yè)以白酒和酒精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藥材、補品、糖、調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 其它酒 子目中的 復制酒 征稅,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材料確定白酒的適用稅率。凡酒基所用原材料無法確定的,一律按糧食白酒的稅率征收消費稅".為了統(tǒng)一稅法,公平稅負,按照《通知》規(guī)定,對竹葉青酒應以糧食白酒25%的稅率征收消費稅。
特此函復。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