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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抵扣憑證加蓋“已抵扣”印章行為定性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4]1263號

頒布時間:2004-11-1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工作有關法律問題的請示》(浙國稅法[2004]22號)收悉。經(jīng)研究,批復如下:

        在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工作中,可否在已經(jīng)進行抵扣稅款的憑證上加蓋:“已抵扣”印章,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明確的統(tǒng)一規(guī)定。某些地區(qū)稅務機關為了防止重復抵扣稅款和加強事后檢查采取加蓋“已抵扣”印章方法,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內部管理措施,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國稅發(fā)[2003]53號)精神。但加蓋“已抵扣”印章行為只能是對已經(jīng)抵扣稅款事實的確認,而不能認為是對扣稅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審核認定。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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