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1997]66號
頒布時間:1997-03-2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北京、上海、廣州、西安、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jù)國務院[1994]國辦通第8號關于對中國圖書進出口總公司為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及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所屬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進口用于科研、教學的書刊給予免征增值稅照顧的精神,經(jīng)研究決定,對中國圖書進出口總公司銷售給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及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所屬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的進口科研、教學書刊給予免征增值稅的照顧。對1994年、1995年、1996年已征收入庫的稅款(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由稅務機關開具收入退還書,按原稅款入庫渠道分別退還給企業(yè)。請依照執(zhí)行。抄送:國家科委、北京、上海、廣州、西安、深圳市財政局,財政部駐北京、上海、廣東、陜西、深圳省(市)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