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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利技術轉讓過程中銷售設備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頒布時間:1998-07-1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吉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專利技術轉讓過程中銷售設備征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吉國稅發(fā)[1998]23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對納稅人采取技術轉讓方式銷售貨物,其貨物部分應照章征收增值稅;技術轉讓收入部分征收營業(yè)稅。如果貨物部分價格明顯偏低,按有關規(guī)定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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