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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豆粕等粕類產品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1]30號

頒布時間:2001-08-0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飼料產品征免增值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6月1日起,飼料產品分為征收增值稅和免征增值稅兩類。

  二、進口和國內生產的飼料,一律執(zhí)行同樣的征稅或免稅政策。

  三、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屬于征收增值稅的飼料產品,進口或國內生產豆粕,均按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其它粕類屬于免稅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已征收入庫的稅款做退庫處理。

  四、為保護納稅人的經濟利益,對納稅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銷售的國內生產的豆粕以及在此期間定貨并進口的豆粕,憑有效憑證,仍免征增值稅,已征收入庫的增值稅給予退還。

  五、自2000年6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飼料”注釋及加強飼料征免增值稅管理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國稅發(fā)[2000]93號)第二條的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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