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1]882號
頒布時間:2001-12-0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加強對加油站成品油銷售的增值稅征收管理,經研究決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對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無論其年應稅銷售額是否超過180萬元,一律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征稅。目前按照小規(guī)模納稅人征稅的加油站,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認定,各地須于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于2002年1月15日前將加油站戶數報國家稅務總局(流轉稅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