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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抵扣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1999〕129號

頒布時間:1999-07-1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為嚴格增值稅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抵扣的管理,1998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抵扣工作的通知》,要求對期初存貨已征稅款進行全面清理,認真核實,并由省級國家稅務局審批抵扣。目前,各級稅務機關對增值稅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清理核實工作已基本完成,為保證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抵扣工作的正常進行,現(xiàn)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對現(xiàn)有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995年初存貨已征稅款余額進行嚴格的核實、清理。

  二、對留有期初存貨已征稅款余額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存在欠繳1998年底前應繳增值稅和消費稅(以下簡稱“兩稅”),可與期初存貨已征稅款余額對抵。對抵欠稅工作應當在1999年9月底以前完成。

  三、對抵頂欠稅后的期初存貨已征稅款余額,在保證完成本地區(qū)1999年“兩稅”收入任務的前提下,可繼續(xù)予以抵扣。

  四、前述各項工作的具體執(zhí)行辦法和審批權限,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五、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必須在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將匯總的《增值稅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抵扣情況表》報國家稅務總局(流轉稅管理司)。

  附件:增值稅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抵扣情況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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