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9]829號
頒布時間:1999-12-0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補充通知》(國發(fā)〔1999〕20號)的精神,現就有關國有糧食企業(yè)增值稅管理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yè),凡需要向購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有糧食購銷企業(yè)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560號)的有關規(guī)定,在1999年內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停止供應手寫版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二、恢復征收增值稅的糧食企業(yè)銷售按照原糧食政策屬于免征增值稅的庫存糧食,可按其收購金額的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此條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