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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的補充通知[失效]

國稅發(fā)[1994]26號

頒布時間:1994-02-04 09:26:12.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哈爾濱、沈陽、長春、西安、南京、成都、武漢、廣州市稅務局:

    我局以國稅發(fā)[1993]153號印發(fā)的《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的通知下發(fā)后,一些地區(qū)要求明確小客車中“微型客車”部分的征收范圍?,F(xiàn)將“小客車”的消費稅征稅范圍補充通知如下:小客車,又稱旅行車,是指具有長方箱形車廂、車身長度小于或等于3.5米的“微型客車”和大于3.5米小于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駕駛員座位)在22座以下的“中型客車”。

    請依照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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