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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和外籍個人納稅申報審核評稅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fā)[1998]72號

頒布時間:1998-05-1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一、為了適應涉外稅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以及外籍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的稅收監(jiān)控力度,及時發(fā)現(xiàn)和處理申報納稅過程中的錯誤和異常申報現(xiàn)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和深化涉外稅收征管改革的補充意見》,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審核評稅,是指主管稅務機關根據(jù)納稅人報送的納稅申報資料和扣繳義務人報送的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資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種稅收征管資料,運用一定的技術手段和方法,對納稅人一個納稅期內納稅情況和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合法性進行綜合評定。通過對納稅資料的審核、分析,及時發(fā)現(xiàn)并處理納稅申報中的錯誤和異常申報現(xiàn)象。

  三、審核評稅的范圍涵蓋納稅人每一納稅期內申報繳納的所有稅種(關稅除外)以及扣繳義務人按稅法規(guī)定應當代扣代繳的稅收。

  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每一納稅期內的申報納稅的情況和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情況應逐一進行審核評稅,做出審核評稅結論,但預繳的情況除外。

  四、審核評稅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項申報資料是否完整、齊全,申報數(shù)字與納稅數(shù)字是否一致。

 ?。ǘ┘{稅申報表主表、附表上的項目、數(shù)字填寫是否完整;適用的稅目、稅率及各項數(shù)字計算是否準確;主表、附表及項目、數(shù)字之間的邏輯關系是否正確。

 ?。ㄈ┘{稅申報附屬資料,如發(fā)票、抵扣憑證、報批手續(xù)等是否真實、準確、合法。

 ?。ㄋ模┘{稅申報數(shù)與會計報表數(shù)之間的差異及原因,收入、費用、利潤及其他有關項目的調整是否符合稅收法規(guī)規(guī)定。

 ?。ㄎ澹嫀煵橘~報告中涉及的稅收問題是否在納稅申報中做了正確反映或說明。

  (六)當期納稅申報情況與上期申報情況有無較大差異,能否合理解釋。

  (七)納稅申報情況與日常掌握的納稅人情況有無較大出入,能否合理解釋。

 ?。ò耍┘{稅申報表上的各項目是否符合有關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九)主管稅務機關認為應審核評稅的其他內容。

  對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情況的審核依上述有關內容進行。

  五、審核評稅統(tǒng)一在納稅人申報納稅、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后進行,并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

  按月申報納稅人,審核評稅應在規(guī)定的申報納稅期結束后20日內完成。如因納稅人較多,按月完成審核評稅確有困難的,也可將兩個月或三個月的申報納稅情況合并為一次進行審核。

  按季或按年申報納稅的,審核評稅應在規(guī)定的申報納稅期結束后30日內完成。

  批準延期申報的,審核評稅應在納稅人申報后5日內完成。

  臨時申報納稅的,審核評稅應在納稅人申報納稅后5日內完成。

  代扣代繳稅款的,審核評稅應在扣繳義務人報送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后5日內完成。

  六、審核評稅依據(jù)的資料主要包括:納稅申報表主表、附表及附屬資料、財務會計報表、會計師查賬報告,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及附屬資料,以及稅務機關日常掌握的各種資料。

  七、審核評稅按以下四個步驟進行,即:評析—核實—認定—處理:評析:根據(jù)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各種納稅資料和日常掌握的納稅人情況,對納稅人申報內容及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核、分析、比較,運用各種技術手段和方法,初步確定納稅人申報或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中存在的問題或疑點。

  核實:對評析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或疑點,逐一進行核實。需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核實的,可要求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做出解釋、說明,也可要求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提供書面說明材料或佐證材料。

  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的口頭解釋和說明應有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簽字的書面記錄。

  認定:根據(jù)核實情況,對評析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或疑點,逐一進行認定,并填制《審核評稅結論》(附件1)。

  處理:根據(jù)評定結果,對存在問題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由分局長簽發(fā)稅務處理通知書。

  對審核評稅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需要進一步實地核查的,應轉交稽查部門,并填制《審核評稅問題移送單》(附件2)。

  八、審核評稅是稅收征管流程中的必要組成部分。各級涉外稅務征收機關,應在征管部門相應設置審核評稅部位,并由業(yè)務熟悉的專(兼)職人員負責此項工作。

  審核評稅的場所應只限于稅務機關內部,評稅人員一般不得到納稅人所在地進行實地稽核和調取納稅人會計核算資料及賬簿憑證。

  九、審核評稅的具體操作規(guī)程和各稅種的具體審核評稅內容,由各地根據(jù)本辦法自行制定。

  十、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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