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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集貿市場稅收分成管理的通知

國稅計字[1986]21號

頒布時間:1989-04-2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加強集市貿易市場稅收征收管理的決定》自一九八三年實行以來,對加強集貿市場稅收管理,嚴肅稅收法紀,增加財政收入,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幾年來,隨著集貿市場稅收的增加,集貿市場稅收分成收入也有所增加,對于保證集貿稅收的征收費用,彌補稅務經(jīng)費不足,緩解稅務人員增加以后辦公用房和生活設施緊張的矛盾,起了較大的作用。但是,目前有的地區(qū)在稅收分成的提取和使用上還存在一些問題,必須引起各級稅務部門領導的重視。為了切實加強對集貿市場稅收分成的管理,現(xiàn)將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各地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提取集貿市場稅收分成,不得擅自擴大提取范圍、提高提取比例。

  二、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范圍,節(jié)約使用集貿市場稅收分成。除拿出一定比例留給集貿市場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作為協(xié)助管理市場的費用外,應主要用于加強集貿市場征收管理的各項開支,結余的部分,可用于彌補經(jīng)費的不足,用于改善基層稅務部門的辦公條件和生活條件。

  三、凡用于縣(含縣)以上稅務部門基本建設和大型購置的項目,必須事前報經(jīng)上一級稅務機關批準。

  四、對稅收分成較多的市縣,?。ㄗ灾螀^(qū)、直轄市)可適當?shù)伥乐幸徊糠?,主要用于稅收分成少,而實際困難多的地區(qū)。分成收入特別多的地區(qū)應當多集中一些。

  五、要建立健全稅收分成收支管理制度,真正管好用好。要嚴格審批手續(xù),對各項重大開支,要集體研究決定,注意發(fā)揮資金的使用效益,年度終了后,對集貿市場稅收分成的提取和使用情況要及時進行檢查和總結,發(fā)現(xiàn)問題,隨時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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