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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港口設施保安費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7]20號

頒布時間:2007-02-26 08:40:01.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xiàn)將港口設施保安費稅收政策明確如下:

  港口設施保安費是經(jīng)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員會和交通部批準,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由取得有效《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的港口設施經(jīng)營人,向進出港口的外貿(mào)進出口貨物(含集裝箱)的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收取的費用,專項用于為履行國際公約所進行的港口保安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對港口設施經(jīng)營人收取的港口設施保安費,應按照“服務業(yè)”稅目全額征收營業(yè)稅,同時并入其應納稅所得額中計征企業(yè)所得稅;繳納港口設施保安費的外貿(mào)進出口貨物(含集裝箱)的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等單位不得在其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時作稅前扣除。(正保會計網(wǎng)校編輯注: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號灰色字體部分失效)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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