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稅收征管范圍后有關稅收計劃會計統(tǒng)計處理事項的通知

國稅發(fā)[1996]50號

頒布時間:1996-04-1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范圍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1996]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范圍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37號),現(xiàn)將稅收征管范圍調整后有關稅收計劃會計統(tǒng)計業(yè)務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稅收會計和稅收統(tǒng)計問題

 ?。ㄒ唬榱吮WC稅收會計和統(tǒng)計核算資料的完整,調整征管范圍后,各地國稅局和地稅局的稅收會計和統(tǒng)計業(yè)務,按照“誰征收,誰核算,誰編報報表和誰與金庫對帳”的原則辦理。即國稅局和地稅局按照各自的征管權限負責征收的稅款及受托代征的稅款,都由征收方負責核算、編報會統(tǒng)報表(包括稅收快報,以下同)并與金庫對帳。相互委托代征稅款的對帳方法為,國稅局受托代征的地方稅,由國稅局與金庫對帳,然后由金庫按收入歸屬劃入地方國庫;地稅局受托代征的中央稅和共享稅,由地稅局與金庫對帳,然后由金庫按收入歸屬分別劃入中央國庫或地方國庫。

  調整征管范圍后,各地國稅局和地稅局上報總局的會計和統(tǒng)計報表,仍使用現(xiàn)行的統(tǒng)一表式,按各自實際征收的稅種和項目逐項編報。

 ?。ǘ└鞯貒惥趾偷囟惥职葱碌恼鞴芊秶{整后,調整部分已征稅款的會計和統(tǒng)計核算資料應移交對方,具體移交方法為:

  1、1996年1月1日至移交征管前的會計和統(tǒng)計資料應移交對方,1995年的資料不再移交;具體移交工作由各地國稅和地稅縣級及縣級以下核算單位辦理,縣級以上報表匯總單位不再辦理移交。

  2、移交時還有欠稅未繳的,移交方應將欠稅戶名單和各戶分稅種欠稅數(shù)提供對方。

  3、移交部分稅收在移交征管前已發(fā)生的數(shù)據(jù),由雙方縣級及縣級以下單位在移交當月的會統(tǒng)帳表(含“稅收快報”)“累計”數(shù)(包括“在途稅金”和“欠繳稅金”的期末余額)中作相應的調增和調減,移交前的報表和移交當月報表的本月數(shù)不再調整。

  (三)各地國稅局和地稅局移交對方征管的稅收,在移交前已征收尚未入庫的結存現(xiàn)金稅款和在途稅款,仍由原稅務局負責上解并與金庫對帳,直到入庫為止。

  二、關于稅收計劃問題

 ?。ㄒ唬┛偩謱Ω鞯氐亩愂沼媱澃磭k發(fā)[1996]4號文件規(guī)定的征管范圍分別管理。1996年稅收計劃由總局按國辦發(fā)[1996]4號文件規(guī)定的征管范圍進行調整并下達各地國稅局和地稅局(另文下達),調整后的稅收計劃從1996年1月1日起執(zhí)行,總局據(jù)此對各地進行考核。

  (二)只設一個稅務機構的縣(市)稅收計劃如何管理,由各地國稅局和地稅局商定。

  三、關于稅收票證問題

  (一)各地調整征管范圍后,除地稅局委托國稅局代征外,各地國稅局不再使用印花稅票及車船使用稅完稅和免稅標志。凡是未受托代征的國稅局,要及時逐級清點和核實印花稅票及車船使用稅標志的用存情況,特別要注意做好征收人員和代售、代征單位結存稅票的清理繳銷工作,清理核實后,現(xiàn)存的印花稅票和車船使用稅標志必須逐級上繳到省一級國稅局,由省級國稅局移交地稅局。確實不易移交的印花稅票和車船使用稅標志,由國稅局集中銷毀。銷毀時,必須由計財部門會同監(jiān)察部門一起監(jiān)銷,具體銷毀手續(xù)按現(xiàn)行印花稅票管理辦法和稅收票證管理辦法辦理。

 ?。ǘ┪写鞯亩愂眨褂檬芡蟹降亩惼闭魇?。

回到頂部
折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