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5]813號
頒布時間:2005-08-1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明確欠稅追繳期限的請示》(鄂國稅發(fā)〔2005〕82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和其他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納稅人有依法繳納稅款的義務。納稅人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追征,直至收繳入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豁免。稅務機關追繳稅款沒有追征期的限制。
稅收征管法第52條有關追征期限的規(guī)定,是指因稅務機關或納稅人的責任造成未繳或少繳稅款在一定期限內未發(fā)現的,超過此期限不再追征。納稅人已申報或稅務機關已查處的欠繳稅款,稅務機關不受該條追征期規(guī)定的限制,應當依法無限期追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