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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注冊稅務師考前培訓行政審批項目后進一步加強后續(xù)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稅函[2004]878號

頒布時間:2004-07-0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減少行政審批,日前國務院下發(fā)了《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04〕16號),將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fā)的《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guī)定》(人發(fā)〔1996〕116號)中的“國家稅務總局統(tǒng)一規(guī)劃并組織或授權組織考前培訓工作”(以下簡稱“考前培訓”)列入被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為加強考前培訓的后續(xù)管理工作,現(xiàn)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在認真清理考前培訓項目的同時,全面放開考前培訓工作,使考前培訓工作市場化

  減少行政審批,加快推進服務領域市場化工作是當前政府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全面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的主要內容。為此,各地要在認真清理考前培訓項目的同時,全面放開考前培訓工作,使考前培訓通過市場進行自主調節(jié)。

  二、做好市場調節(jié)下的考前培訓引導工作

  舉辦考前培訓的目的在于提高考生整體素質,選拔優(yōu)秀人才以促進注冊稅務師行業(yè)的全面發(fā)展,重在社會效益,而非經濟效益。因此,對通過市場自主調節(jié)下的考前培訓進行引導是十分必要的。第一,要引導培訓機構和人員從提高考生整體素質入手,而不是片面追求合格率和應試水平;第二,要引導培訓機構和人員重視考前培訓的社會效益;第三,要引導培訓機構和人員對考生進行規(guī)范化培訓,在場地、師資、教材等方面給考生提供好的條件;第四,要堅持考培分開和自愿原則。

  三、要及時向考生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

  注冊稅務師考試屬于國家級考試,考試組織機構和人員在考前、考后要及時向考生提供相關的信息和資料。第一,及時發(fā)布各科考試大綱,使考生根據(jù)大綱不同層次要求準備各科應試參考資料;第二,各考試組織機構和人員不得指定考試專用教材,由考生根據(jù)大綱要求自主選擇考試輔導用書;第三,各考試組織機構和人員要及時向社會提供考生報名、考試成績公布及查詢等各方面的信息,全方位為考生提供優(yōu)質服務。

  四、要認真查處考前培訓工作中出現(xiàn)的違紀違法案件

  考前培訓工作由市場調節(jié)后,對其管理工作不僅不能削弱,而且必須加強。特別是在市場化初期,各考試組織機構和人員要注意對以下幾方面案件組織查處:第一,考試培訓機構和人員組織考前培訓沒有實行考培分開以及違反自愿原則的;第二,考試培訓機構和人員以盈利為目的組織培訓在行業(yè)內部造成重大影響的;第三,違反公平、公正原則,對考前培訓工作進行行業(yè)壟斷的。

  放開考前培訓工作,考前培訓由市場進行調節(jié),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考試組織機構和人員要在引導好本地區(qū)考試培訓機構和人員組織考前培訓的同時,切實加強對考前培訓工作的具體管理,切不可因實行市場化而聽之任之,發(fā)現(xiàn)重大問題,及時作出處理。各地可根據(jù)本通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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