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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欠稅公告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4]138號

頒布時間:2004-10-1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欠稅公告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04年8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第3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并將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掇k法》的頒布實施,對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進一步加強欠稅管理,推動依法誠信納稅,保障國家稅收利益,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貫徹實施好《辦法》,現(xiàn)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tǒng)一思想,提高認識。依法進行欠稅公告不僅是稅務機關的法定職責,也是稅務機關政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各級稅務機關務必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統(tǒng)籌安排,明確責任,切實做好貫徹落實工作。要充分發(fā)揮欠稅公告在欠稅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把欠稅公告作為清繳欠稅的一項重要措施來抓,配合其他稅收征管措施的運用,切實加強欠稅管理,不斷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進而推動“依法誠信納稅,共建小康社會”活動的深入開展,促進社會誠信建設。

  二、廣泛宣傳,深入學習。各級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形式,把宣傳《辦法》作為稅法宣傳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向社會各界、特別是廣大納稅人廣泛宣傳,要讓廣大納稅人和社會各界知曉欠稅公告的意義和必要性,了解欠稅公告的規(guī)定,促進納稅人主動繳納欠稅,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要及時組織稅務人員學習《辦法》,深刻領會其精神實質,準確把握其具體規(guī)定,不僅要懂得制定和實施《辦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且要善于運用欠稅公告,結合相關法定手段,大力清繳欠稅,提高征管效率。

  三、精心實施,認真落實。各地要根據(jù)《辦法》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盡快制定出具體的實施辦法,開展欠稅公告工作。公告前,稅務機關應當深入細致地對納稅人欠稅情況進行確認,以正式行文的形式簽發(fā)公告決定;公告后,稅務機關對于欠稅人應當依法進行催繳,按日加收滯納金,直至依法運用相關法定手段強制執(zhí)行,大力清繳欠稅,不得以欠稅公告代替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zhí)行等稅收征管措施。在欠稅公告中,稅務機關應注意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要嚴格按照《辦法》規(guī)定的范圍和內容進行公告,不得公告與欠稅無關的其他信息。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預繳的所得稅稅款,如需公告,應參照《辦法》的規(guī)定單獨進行。各級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加大欠稅管理的力度,切實加強稅務機關內部以及其他部門之間的溝通、協(xié)調與配合,積極清繳欠稅,并通過強化稅源監(jiān)控,防止新欠的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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