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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點地區(qū)農村信用社稅收政策的通知[失效]

財稅[2004]35號

頒布時間:2004-01-0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吉林、江蘇、浙江、江西、山東、重慶、貴州、陜西?。ㄖ陛犑校┴斦d(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稅[2010]4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執(zhí)行。)

    為進一步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改善農村金融服務,確保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積極穩(wěn)妥地進行,經國務院批準,現就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地區(qū)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1、從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年底,對西部地區(qū)和江西、吉林省實行改革試點的農村信用社,按其應納稅額減半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2、從2003年1月1日起,對改革試點地區(qū)所有農村信用社的營業(yè)稅按3%的稅率征收;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稅款可退庫處理或在以后應交的營業(yè)稅中抵減。

    請遵照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一月二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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