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局系統(tǒng)實行政府采購制度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0]104號

頒布時間:2000-06-0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長春稅務學院:

  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財政部《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財預字[1999]139號),促進國家稅務局系統(tǒng)的廉政建設,現(xiàn)就國稅局系統(tǒng)全面實行政府采購制度通知如下:

  一、按預算管理體制,國家稅務總局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為具有采購權的政府采購單位。省以下國稅局的采購權由省國稅局按照以集中為主、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原則確定。

  二、政府采購,是指采購機關以購買、租賃、委托或雇傭等方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國稅局系統(tǒng)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稅局及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稱使用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辦理的政府采購。

  政府采購的項目,必須是預算安排的項目,或按項目管理有關規(guī)定立項的項目。

  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

  三、國稅局系統(tǒng)各級政府采購單位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進行政府采購工作,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效益優(yōu)先的原則,實現(xiàn)政府采購領域政務公開。

  四、國稅局系統(tǒng)政府采購實行歸口管理。國家稅務總局財務管理司負責國稅局系統(tǒng)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jiān)督。財務管理司大宗物品采購中心,具體負責政府采購中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由負責預算管理的財務部門負責本單位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jiān)督。為保證國稅局系統(tǒng)政府采購工作的規(guī)范和有效實施,省以下各級稅務機關應配備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五、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規(guī)和《總局機關采購辦法》,制定本單位政府采購辦法。

  六、國稅局系統(tǒng)政府采購可以自行組織招標,也可委托具備政府采購業(yè)務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或地方政府采購部門承辦政府采購具體事務。

  七、國稅局系統(tǒng)政府采購分為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兩種形式。為最大限度取得采購項目性能價格比,總局統(tǒng)一安排資金采購的項目和使用正常經(jīng)費且通用性較強、達到一定批量或金額以上的項目,由總局采購中心集中采購,其他項目的政府采購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稅局組織實施。

  八、國稅局系統(tǒng)政府采購項目實行目錄管理。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制定調整國稅局系統(tǒng)政府采購目錄,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稅局負責制定本單位的政府采購目錄。

  九、按采購目錄需由上級機關為下級機關集中采購的項目,下級機關應于每年報送年度財務預算的同時向上級機關報送年度需求計劃。所需資金由使用單位支付或由上級機關從經(jīng)費中扣除。

  附件:1.國稅局系統(tǒng)總局采購中心集中采購目錄(略)

  2.國家稅務總局機關政府采購辦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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