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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yè)的訂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發(fā)[1997]505號

頒布時間:1997-09-0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三資企業(yè)的訂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請示》(廈地稅政三[1997]13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供需雙方當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yè))在供需業(yè)務活動中由單方簽署開具的只標有數量、規(guī)格、交貨日期、結算方式等內容的訂單、要貨單,雖然形式不夠規(guī)范,條款不夠完備,手續(xù)不夠健全,但因雙方當事人不再簽訂購銷合同而以訂單、要貨單等作為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明確供需雙方責任的業(yè)務憑證,所以這類訂單、要貨單等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guī)定貼花。

  二、外商投資企業(yè)與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經濟活動中分屬不同的獨立法人。因此,外商投資企業(yè)與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間開出的訂單、要貨單、要貨生產指令單等,均應按規(guī)定貼花。

  三、對在供需經濟活動中使用電話、計算機聯網訂貨,沒有開具書面憑證的,暫不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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