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fā)[1990]428號
頒布時間:1990-05-0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印花稅開征以來,各地反映對保險合同以投保金額為計稅依據(jù)的辦法不盡合理,征管檢查難度較大。經(jīng)多方征求意見和反復測算,并報送國務院領導同志批準,決定作如下改進:
一、對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征稅的各類保險合同,其計稅依據(jù)由投保金額改為保險費收入。
二、計算征收的適用稅率,由萬分之零點三改為千分之一。
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