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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管理司關于改變保險合同計稅依據(jù)適用范圍的批復

國稅地函發(fā)[1990]20號

頒布時間:1990-08-2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湖北省稅務局:

  你局鄂稅二便字(90)第52號文收悉。關于國稅函發(fā)[1990]428號文《關于改變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辦法的通知》中第一條“對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征稅的各類保險合同,其計稅依據(jù)由投保金額改為保險費收入?!笔侵副kU合同的應稅金額由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額”計算改為按承保方的“保險費收入”計算,并不改變其納稅人和繳納方法。因此,簽訂保險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對各自所持的保險合同,均應按其保險費金額計稅貼花。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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