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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2號——利用專家的工作

會協(xié)字[1996]456號

頒布時間:1996-12-2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注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中利用專家的工作,獲取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根據(jù)《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專家,是指除會計、審計之外,在某一領域中具有專門技能、知識和經(jīng)驗的個人或單位。

  專家可以由被審計單位或會計師事務所從外部聘請或內(nèi)部指派。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會計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yè)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在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可以根據(jù)需要,利用專家協(xié)助工作,但應當對利用專家工作結(jié)果所形成的審計結(jié)論負責。

  第五條 在決定是否需要利用專家協(xié)助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ㄒ唬┫嚓P會計報表項目的重要性;

  (二)相關事項的性質(zhì)、復雜程度及其導致錯報、漏報的風險;

  (三)可以獲取的其他審計證據(jù)的數(shù)量和質(zhì)量。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shù)淖C據(jù),以確信專家的工作能夠?qū)崿F(xiàn)特定審計目標。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可在以下方面利用專家的工作:

 ?。ㄒ唬┨囟ㄙY產(chǎn)的估價;

  (二)特定資產(chǎn)數(shù)量和物質(zhì)狀況的測定;

 ?。ㄈ┬栌锰厥饧夹g或方法的金額測算;

  (四)未完成合同中已完成和未完成工作的計量;

  (五)涉及合約、訴訟和法律糾紛等的法律意見;

 ?。┢渌枰脤<夜ぷ鞯姆矫?。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自行或會同被審計單位獲取專家工作的結(jié)果,據(jù)以形成審計證據(jù)。

  第三章 專家的能力、獨立性及工作范圍

  第九條 在計劃利用專家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專家的專業(yè)勝任能力和獨立性進行評價。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在評價專家的專業(yè)勝任能力時,應當考慮其專業(yè)資格、專業(yè)經(jīng)驗與聲望等。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在評價專家的獨立性時,應當考慮:

 ?。ㄒ唬<遗c被審計單位之間是否存在重大經(jīng)濟利益關系;

 ?。ǘ<壹捌渲毕涤H屬在被審計單位的有關部門是否擔任重要職務;

  (三)可能影響專家獨立性的其他因素。

  上述因素可能影響專家工作結(jié)果的客觀性及其可信賴程度,注冊會計師應當給予必要的關注。

  第十二條 如對專家的專業(yè)勝任能力和獨立性存有疑慮,注冊會計師應當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并考慮能否通過專家的工作獲取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必要時,應當考慮追加審計程序或利用其他專家獲取審計證據(jù)。

  第十三條 在利用專家工作前,注冊會計師應當與被審計單位和專家商定以下事項,并形成書面記錄:

  (一)專家工作的目的與范圍;

  (二)專家報告的形式與內(nèi)容;

 ?。ㄈ<夜ぷ鹘Y(jié)果的預定用途;

  (四)在審計報告中可能提及專家的情形;

  (五)專家利用會計資料及其他資料的范圍;

 ?。┍C芤?;

 ?。ㄆ撸<铱赡苁褂玫募僭O和方法;

  (八)其他相關事項。

  第四章 對專家工作結(jié)果的評價與利用

  第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在利用專家工作結(jié)果作為審計證據(jù)時,應當評價其充分性和適當性,以確定能否支持會計報表的有關認定。評價專家工作結(jié)果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ㄒ唬<宜迷假Y料的適當性;

 ?。ǘ<疫x用的假設和方法及其一貫性;

 ?。ㄈ<夜ぷ鹘Y(jié)果與注冊會計師形成的有關結(jié)論的差異。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在評價專家使用的原始資料是否適當時,應當考慮實施下列程序:

 ?。ㄒ唬┱{(diào)查和詢問專家實施的程序;

 ?。ǘ秃撕蜏y試專家所使用的原始資料。

  第十六條 專家應當對其選用的假設和方法的適當性、合理性及其運用負責。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jù)對被審計單位的了解及實施其他審計程序所得出的結(jié)論,考慮專家選用的假設和方法是否適當、合理。

  第十七條 如專家工作結(jié)果未能形成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或者專家得出的結(jié)論與其他審計證據(jù)不一致,注冊會計師應當與被審計單位和專家共同商討其原因及解決辦法。必要時,應當實施其他審計程序或另聘專家。

  第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時,一般不應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專家的工作。

  第十九條 如果專家工作結(jié)果致使注冊會計師出具帶說明段的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可考慮在說明段中提及專家的工作,包括專家的身份和專家的參與程度等。

  第二十條 注冊會計師對專家工作進行評價后,如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且無法通過實施其他審計程序獲取相應的審計證據(jù),應當出具保留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一)專家工作的結(jié)果與會計報表的認定存在重大差異;

 ?。ǘ<夜ぷ鞯慕Y(jié)果無法形成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

 ?。ㄈ┍粚徲媶挝徊唤邮軐<夜ぷ鞯慕Y(jié)果,并拒絕另聘專家。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準則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準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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