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關于對直屬單位負責人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規(guī)定(試行)
京司發(fā)[1994]151號
頒布時間:1994-08-0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司法局
一、為了搞好我局直屬單位負責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增強單位負責人的事業(yè)心和責任感,確保國家、集體財產不受損失,提高管理水平,根據(jù)審計署《關于開展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的精神,結合我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二、凡我局直屬的、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單位適用本規(guī)定。
三、局直屬單位負責人更換時,要在離崗前適當時候由主管局長下達《委托審計通知書》送交市局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審計處在接到通知后五至七日內派人到達被審單位進行審計。
必要時審計處可根據(jù)實際情況委托《中興審計事務所》或部門內審計機構負責審計。審計結果應報告審計處,審計處可進行抽審或復審。
四、被審單位的有關人員要主動配合并協(xié)助審計人員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書面說明,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干涉審計人員工作。
五、審計項目:
1.任職期間的經營成果及效益;
2.其負責的重大收支項目;
3.一年以內的財務收支狀況及資金使用情況;
4.群眾反映較大的收支項目及問題;
5.資金往來情況;
6.其他指定審計事項。
六、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后,由審計人員寫出審計報告,審計部門負責人審核,經被審單位原任負責人簽字后報主管局長審批,做出審計結論。審計報告一式五份,由新任,原任負責人,審計處和主管部門各持一份。
對審計查出問題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提出處理意見,由局黨組審定。對有嚴重損失浪費、貪污盜竊和行賄受賄問題的、應依法移交監(jiān)察、紀檢部門和司法機關處理。
七、有關負責人離任后,如發(fā)現(xiàn)新問題審計處可以進行復審并修改原審計報告。
八、審計人員應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實事求是,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犯者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說明:本文僅供參考。如需引用,請以正式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