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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2 號——債務重組》應用指南[草案]

頒布時間:2006-10-17 12:17:44.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一、債務重組的基本特征

  本準則第二條規(guī)定,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fā)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xié)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

  “債務人發(fā)生財務困難”,是指因債務人出現資金周轉困難、經營陷入困境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其無法或者沒有能力按原定條件償還債務。

  “債權人作出讓步”,是指債權人同意發(fā)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現在或者將來以低于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金額或者價值償還債務?!皞鶛嗳俗鞒鲎尣健钡那樾沃饕ǎ簜鶛嗳藴p免債務人部分債務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債務人應付債務的利率等。

  二、用以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

  債務重組采用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進行計量:

 ?。ㄒ唬┓乾F金資產屬于企業(yè)持有的股票、債券、基金等金融資產的,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guī)定確定其公允價值。

 ?。ǘ┓乾F金資產屬于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其他資產且存在活躍市場的,應當以其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其公允價值;不存在活躍市場但與其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應當以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為基礎作適當調整后,確定其公允價值;采用上述兩種方法仍不能確定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的,應當根據交易雙方自愿進行的、公允的資產交易金額為基礎,采用估值技術等合理的方法確定其公允價值。

  三、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

 ?。ㄒ唬﹤鶆杖说奶幚韨鶆杖藨攲⒅亟M債務的賬面價值超過抵債資產的公允價值、所轉股份的公允價值、或者重組后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在符合《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所規(guī)定的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將其終止確認,計入營業(yè)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抵債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1. 抵債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guī)定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

  2. 抵債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其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yè)外收入或營業(yè)外支出。

  3. 抵債資產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其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ǘ﹤鶛嗳说奶幚韨鶛嗳藨攲⒅亟M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受讓資產的公允價值、所轉股份的公允價值、或者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在符合《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所規(guī)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將其終止確認,計入營業(yè)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重組債權已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上述差額沖減已計提的減值準備,沖減后尚有余額的,計入營業(yè)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不足沖減的,作為當期資產減值損失的抵減予以確認。

  債權人收到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抵債資產的,應當以其公允價值入賬。

  四、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涉及的或有應付金額

  本準則第七條規(guī)定,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涉及的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比如,債務重組協(xié)議規(guī)定,債務人在債務重組后一定期間內,其業(yè)績改善到一定程度或者符合一定要求(如扭虧為盈、擺脫財務困境等),則應向債權人額外支付一定金額,當債務人承擔的或有應付金額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

  上述或有應付金額在后期沒有發(fā)生的,企業(yè)應當沖銷前期已確認的預計負債,同時確認營業(yè)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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