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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會計準則——借款費用(舊)

財會字[2001]7號

頒布時間:2001-01-1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引言

  1.本準則規(guī)范借款費用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

  2.本準則不涉及:

 ?。?)與融資租賃有關的融資費用;

 ?。?)房地產商品開發(fā)過程中發(fā)生的借款費用。

  定義

  3.本準則使用的下列術語,其定義為:

  (1)借款費用,指企業(yè)因借款而發(fā)生的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和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fā)生的匯兌差額。

 ?。?)專門借款,指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專門借入的款項。

  確認

  4.因專門借款而發(fā)生的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和匯兌差額,在符合本準則規(guī)定的資本化條件的情況下,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該項資產的成本;其他的借款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和匯兌差額,應當于發(fā)生當期確認為費用。

  5.因安排專門借款而發(fā)生的輔助費用,屬于在建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之前發(fā)生的,應當在發(fā)生時予以資本化;以后發(fā)生的輔助費用應當于發(fā)生當期確認為費用。如果輔助費用的金額較小,也可以于發(fā)生當期確認為費用。

  因安排其他借款而發(fā)生的輔助費用應當于發(fā)生當期確認為費用。

  開始資本化

  6.以下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時,因專門借款而發(fā)生的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和匯兌差額應當開始資本化:

 ?。?)資產支出已經發(fā)生;

 ?。?)借款費用已經發(fā)生;

 ?。?)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所必要的購建活動已經開始。

  7.資產支出只包括購建固定資產而以支付現(xiàn)金、轉移非現(xiàn)金資產或者承擔帶息債務形式發(fā)生的支出。

  資本化金額的確定

  8.在應予資本化的每一會計期間,利息的資本化金額按如下公式計算:

  每一會計期間利息的資本化金額=至當期末止購建固定資產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shù)×資本化率

  9.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shù)按如下公式計算:

                       每筆資產支出實際占用的天數(shù)
  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shù)=∑[每筆資產支出金額×——————————————]
                         會計期間涵蓋的天數(shù)

  為簡化計算,也可以以月數(shù)作為計算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shù)的權數(shù)。

  10.資本化率按下列原則確定:

 ?。?)為購建固定資產只借入一筆專門借款,資本化率為該項借款的利率;

 ?。?)為購建固定資產借入一筆以上的專門借款,資本化率為這些借款的加權平均利率。加權平均利率按如下公式計算:

        專門借款當期實際發(fā)生的利息之和
  加權平均數(shù)=———————————————×100%
          專門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shù)

  其中,“專門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shù)”按如下公式計算:

                      每筆借款實際占用的天數(shù)
  專門借款借款本金=∑[每筆專門借款本金×———————————]
                       會計期間涵蓋的天數(shù)

  為簡化計算,也可以以月數(shù)作為計算專門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shù)的權數(shù)。

  11.如果專門借款存在折價或溢價,還應當將每期應攤銷的折價或金額作為利息的調整額,對資本化率作相應的調整。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可以采用實際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線法。

  12.在應予資本化的每一會計期間,利息和折價或溢價攤銷的資本化金額,不得超過當期專門借款實際發(fā)生的利息和折價或溢價的攤銷金額。

  13.如果專門借款為外幣借款,則在應予資本化的每一會計期間,匯兌差額的資本化金額為當期外幣專門借款本金及利息所發(fā)生的匯兌差額。

  暫停資本化

  14.如果固定資產的購建活動發(fā)生正常中斷,并且中斷時間連續(xù)超過3個月,應當暫停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將其確認為當期費用,直至資產的購建活動重新開始。但如果中斷是使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所必要的程序,則借款費用的資本化應當繼續(xù)進行。

  停止資本化

  15.當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時,應當停止其借款費用的資本化;以后發(fā)生的借款費用應當于發(fā)生當期確認為費用。

  16.所購建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是指,資產已經達到購買方或建造方預定的可使用狀態(tài)。具體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判斷:

  (1)固定資產的實體建造(包括安裝)工作已經全部完成或者實質上已經完成;

  (2)所購建的固定資產與設計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極個別與設計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響其正常使用;

  (3)繼續(xù)發(fā)生在所購建固定資產上的支出金額很少或幾乎不再發(fā)生。

  如果所購建固定資產需要試生產或試運行,則在試生產結果表明資產能夠正常生產出合格產品時,或試運行結果表明能夠正常運轉或營業(yè)時,就應當認為資產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

  17.如果所購建固定資產的各部分分別完工,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繼續(xù)建造過程中可供使用,并且為使該部分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所必要的購建活動實質上已經完成,則應當停止該部分資產的借款費用資本化。如果所購建固定資產的各部分分別完工,但必須等到整體完工后才可使用,則應當在該資產整體完工時停止借款費用的資本化。

  披露

  18.企業(yè)應當披露下列借款費用有關的信息:

 ?。?)當期資本化的借款費用金額;

  (2)當期用于確定資本化金額的資本化率。

  銜接辦法

  19.對于本準則施行之日以前企業(yè)已經發(fā)生的借款費用,所采用的借款費用會計處理方法與本準則規(guī)定的方法不同的,不作追溯調整;對于本準則施行之日以后發(fā)生的借款費用,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guī)定進行會計處理。

  附則

  20.本準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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