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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出租房屋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地稅征[2007]16號

頒布時間:2006-12-30 14:01:41.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市局各業(yè)務處室:

  為進一步加強個人出租房屋的征收管理,規(guī)范稅款入庫方式、入庫級次和適用征收率,現(xiàn)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依照執(zhí)行。

  一、根據(jù)《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個人出租房屋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地稅征〔2004〕181號)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個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按照綜合征收率計征方式入庫的稅款中,分別包括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城市房地產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等地方各稅。

  稅務機關或代征人在按照5%綜合征收率計征方式征收或代征個人出租房屋稅款時,個人所得稅按0.5%的征收率計征,其他地方各稅按照4.5%的征收率計征,并向納稅人填開包括房產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完稅證明。代征人應專戶存儲代征的稅款,嚴禁挪用。

  稅務機關或代征人在按照規(guī)定期限解繳上述稅款時,應按房產稅(個人出租房屋子目)和個人所得稅科目(財產租賃所得子目)分稅種向銀行匯總解繳稅款。劃分比例為房產稅科目占4.5%,個人所得稅科目占0.5%。

  二、根據(jù)京地稅征〔2004〕181號文件的規(guī)定,對個人出租、轉租、再轉租房屋的,應采取綜合征收率方式或分稅種計征方式征收,各局在按照綜合征收率方式征收稅款時,要嚴格執(zhí)行5%的綜合征收率。

  三、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執(zhí)行,原京地稅征〔2004〕181號文件第18條同時廢止。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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